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什么程序(从厦门祖宅案看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方式和服务价值)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什么程序(从厦门祖宅案看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方式和服务价值)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姜氏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魏姜氏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居住在漳州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故由魏某静一支继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遗产房屋暂不具备客观条件;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法院在魏姜氏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引入“竞标”机制,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以此确认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来评审确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因魏姜氏未指定祖宅继承人,而
作者:叶臻勇 董明 刘佳迪 乔予
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祖传老宅年久失修,部分继承人散落海外踪迹难寻,长女和次女两支继承人曾历经两代、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顺利实现继承析产。适用《民法典》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妥善地管理遗产、高效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多名继承人争当遗产管理人,法院可采用“竞标”等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样的做法颇具创新性,同时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开创了一条全新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某处房龄数百年的历史风貌房屋的原业主为魏姜氏(19世纪生人),已身故。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三女儿和小儿子早年迁居境外,该两支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均无法查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因继承人无法穷尽查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长女和次女两支的继承人曾历经两代、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顺利实现继承析产。目前遗产房屋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也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次女魏某燕的后人也因其无法定身份,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因魏姜氏未指定祖宅继承人,而继承人之间又因遗产管理问题分歧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魏姜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依法管养维护祖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实施后,长女一支的继承人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信息的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的继承人则提出,遗产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条件,应由现实际居住在境内且别无住处的次女一支继承人中的陈某萍和陈某芬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法院审理情况和裁判结果2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争议持续至今;而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魏姜氏遗产的多名继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遗产房屋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明确所有权人,其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确有必要在析产分割条件成就前尽快依法确定管理责任人。而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又分歧巨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在魏姜氏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引入“竞标”机制,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以此确认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来评审确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姜氏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魏姜氏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居住在漳州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故由魏某静一支继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遗产房屋暂不具备客观条件;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终判决指定次女一支的继承人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三、案例点评
对于侨乡涉侨房产因年代久远、无人负责管养维护、继承人散落海外难以查明具体情况从而导致析产确权困难的问题,法院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的意愿以及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初步解决了确定涉侨祖宅管养维护负责人的问题。这样的做法颇具创新性,也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开创了一条全新路径。
但是,我们也可以预见到,法院上述通过继承人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做法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目前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可谓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继承人通常系被继承人的后代亲属,法院通过竞标方式选出的遗产管理人未必有充足的专业能力和见识来妥善管理和维护例如祖宅等遗产;遗产管理人在后续管理遗产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诸如“管理人对房屋管理保养流程不专业、不合理、不合规等,进而可能被其他继承人挑战并引发更大纠纷”的法律风险。
在以上典型案例做法的基础上,如果法院能够进一步通过“竞标”评选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担任已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顾问/辅助人或者由非专业性的继承人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联合竞标、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将会更加有利于个案遗产的妥善管理,使得遗产更加安全、更加妥当,更加有利于遗产继承纠纷的高效解决,更加有利于《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四、未来展望
由法院“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在未来大有可为。在“竞标”这一基本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规则、发展法律实践、反馈修正司法规则等途径,逐渐构建并完善“竞标”的具体程序、具体实质审查标准、评审方式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投标”、“述标”协助服务乃至代理服务,都将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发展《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尤其是可以逐渐将“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做法制度化、体系化,进而促进遗产管理与继承民事法律实践的大繁荣,并逐步催生发展出遗产管理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服务新领域的各项业务的新蓝海。
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具备成熟的法律服务能力,有能力为继承人提供专业的与遗产和继承有关的法律服务。例如,继承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继承人的法律顾问以及后续竞选、担当遗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可以由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其与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共同遗产管理人,由律师协助尽早介入并参谋制定遗嘱和/或遗产管理、继承与分配的专业化、特色化、定制化的专项方案。
单就“竞标”选任遗产管理人一事及相关事宜而言,继承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法律服务:
1、 协助全面梳理遗产情况,制作遗产清单或遗产调查报告;
2、 协助全面梳理继承人与特定遗产的关系、管理能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情感、被继承人生前所做的相关事宜等竞争优势,形成证据链;
3、 协助继承人撰写遗产管理方案等“投标”文件,突出竞争优势;
4、 协助继承人与其他方包括参与竞选的继承人进行沟通和谈判;
5、 担任共同遗产管理人;
6、 协助遗产管理人制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的职权、继承人会议文件、继承人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继承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等,以便更好的管理和变价遗产,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7、 协助全面梳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并制定债权清偿方案;协助催收对外应收款项;
8、 协助实施遗产变价和遗产分割;
9、 协助实施遗产分配;
10、 为继承人提供其他法律相关的服务。
君合入库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结合遗产管理人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君合特此组建了专业的业务团队,团队成员在遗产继承、破产管理人项目、诉讼仲裁、房地产、家族信托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团队成员中,各成员均毕业于海内外著名高校,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团队成员之间精诚合作、优势互补,组成了一支优秀的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
由于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与工作与破产管理人十分相似,因此团队引入了具有办理百余个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以及承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企等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的丰富经验的合伙人及律师。团队成员中多位成员入选钱伯斯亚洲(Chambers Asia)、Who’s Who Legal 年度中国领先商业律师、《亚太法律500强》等榜单。
2022年6月6日,君合上海分所正式入库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本所叶臻勇、董明、刘佳迪三位律师已正式成为上海市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名录成员。详见以下。
1. 参见微信公众号“法信”于2022年2月26日发表的微信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 参见微信公众号“法信”于2022年2月26日发表的微信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