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和白娘子吃汤圆的故事(法海穷追白娘子)
许仙和白娘子吃汤圆的故事(法海穷追白娘子)壹面对这动人的旋律,这如诗如画的歌词,您是不是恍然间重回那个久远的年代……春雨如酒柳如烟,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手难牵。”
文案:薛 正
制作:游淑华(实习生) 李秋云
读者诸君,《小民说法》在这个火热的夏天又和你们见面啦!为了表达久别重逢的喜悦,检察官小民先给大家献声一曲:
“西湖美景三月天,
春雨如酒柳如烟,
有缘千里来相会,
无缘对面手难牵。”
面对这动人的旋律,这如诗如画的歌词,您是不是恍然间重回那个久远的年代……
壹
彼时,一部《新白娘子传奇》红遍大江南北,火爆家家荧屏,风头绝不输给长腿欧巴和《太阳后裔》。
赵雅芝饰演的白娘娘端庄大气,美丽高贵,为无数观众留下难以磨灭的美好印象。
相形之下,法海老禅师简直是鲜明的反面典型,按照今天的话来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双标党”。他对热衷投毒害人的蛤蟆精选择性失明,对虐兔狂魔金钹法王视而不见。唯独对白娘子穷追不舍,成了这部剧颇为吊诡的谜案。
本着“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研究精神,我们且将目光投向白素贞与许仙千年等一回的发源地。一定会发现一本由杭州市文化局主编,公开出版的著作——《西湖民间故事》。
故事经过
这本1978年出版,2000年再版,售价人民币18元的故事集锦的第四个故事就是《白娘子》,编者书写如下:
阳春三月三,西湖风光美不胜收。著名神仙吕洞宾也到西湖边卖汤圆,凑个热闹。此时,尚是五岁小儿的许仙用三个铜板买了一碗汤圆。仙人吕洞宾端上汤圆前,吹了一口仙气。
许仙吃下汤圆后,三天三夜不吃饭。家中亲人无奈带着许仙向吕洞宾求助,神仙救人的方法也是简单粗暴,说了一句,“看来令郎无福消受啊!”就把许仙双脚拎起,倒挂断桥之上(断桥哦!白娘娘和许仙的定情之地)。
经由这么一治疗,汤圆真从许仙口中飞落直下,恰好那断桥下有一条白蛇与一只乌龟正在修炼,白蛇头颈长,一下子就把这仙家之物吞入腹中。
乌龟大怒,与白蛇大战三百回合,但白蛇吃了仙丹,功力大增,乌龟不敌败逃,竟逃至如来佛祖座下,听经度日。
这乌龟精听了一段时间真经,颇长了一些功法,趁佛祖不备,偷了佛祖的三件宝物——禅杖、金钹与袈裟,卷土重来。
而此时白娘子和官人早已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这乌龟精幻化成了一个僧人,自名法海,又害死了金山寺的住持,自己把控了寺院,开始了针对白娘娘的复仇之路。
故事探析
说到这,读者诸君大概可以理解为什么法海对白娘娘如此穷追猛打,全是因为当年“一碗汤圆”的刻骨仇恨啊!
如果再深挖一下,那碗汤圆可是吕洞宾出售,许仙购买的。但这碗汤圆根本不符合质量标准(不适合凡人食用),于是有了后面的法海誓报旧怨,强拆姻缘;白娘娘水漫金山,生灵受难的桩桩件件。
检察官小民不禁掩卷深思,原来一切都是因为一次未能保证商品质量的买卖合同引发的啊!
这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合同(尤其剁手党们又爱又恨),有时一个细节,就会酿成旷日持久的讼争,钱货两空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贰
如果您觉得小民在拿民间传说在制造恐慌,那么再听一个真实案例。
案件经过
话说美丽的鹭岛有一水泥厂,招牌“广元”,还有一位水泥买家陈明(双方均为化名,下同),陈明常常向广元水泥厂购买水泥,双方合作无间,俨然睦邻友好。
这2010年6月至8月间,陈明多次向广元水泥厂购买水泥,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陈明事实上亦未付清全部货款。广元水泥厂出于“友邦情深”,默许了陈明赊欠。
同年9月,双方经友好协商,对6月至8间交易的水泥货款及款项达成共识,形成货款结算单一份,载明陈明尚欠广元水泥厂货款5万元。可叹这水泥厂一时大意,居然没写何时还款。
光阴荏苒,四年匆匆而过。但陈明迟迟未给付货款,广元水泥厂拉不下面子,没发律师函,也没写催款信,只是在日后的业务往来中,委婉地提起当年欠款。
这陈明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压根不提还钱这事。广元水泥厂就算脾气再好,也舍不下真金白银,万般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买卖双方虽然对货款进行了结算,但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对于本案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结算凭条,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从结算单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广元水泥厂时隔四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索要货款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广元水泥厂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裁判理由,维持原判。
广元水泥厂拿到终审判决,面对苍茫大海,当风长哭。好在有好心人指点,去检察院吧,那里能让你有个说理的地方。
叁
检察机关受理广元水泥厂的监督申请后,调阅案卷,精研法律,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首先,广元水泥厂和陈明之间对货款的支付没有约定履行期,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元水泥厂有权要求陈明随时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 第二,案涉结算单是对双方往来款项的集中结算,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结算单没有记载履行货款支付的期限,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货款已届清偿期。因此在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 通俗地说,广元水泥厂和陈明结算了货款,虽然没有约定何时还款,但是法律有规定啊,期限不明确,水泥厂可以随时讨要货款。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货款到期,那么当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依法再审。经法院调解,陈明和广元水泥厂握手言和,广元水泥厂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终获货款。
肆
民间传说讲完了,真实案例也说完了。读者诸君一定可以明白买卖合同根本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下面请允许检察官小民和诸位分享一些干货,谈谈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那些事:
第一
订立非即时交货付款的买卖合同时(比如我们在水果摊买苹果,一手交钱,一手取苹果就是即时交付),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一份买卖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住所、标的物(具体买卖什么)、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价款、结算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交付地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风险负担、在途标的物风险承担、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发票开具、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条款看似复杂,却可以在争议发生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各式买卖合同的范本,根据需要下载与修改。
第二
➤ 对于卖方而言,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之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卖家,不仅要把人家买的东西给人家,还要保证这东西符合质量要求。你看,吕洞宾把仙家之物卖给许仙,就引发了惊天大战啊!
➤ 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因双方疏忽,或一方有意为之,经常出现广元水泥厂与陈明之间未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期限的情形。一旦发生纠纷,买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卖方极有可能陷入被动。
为保护自身权益,卖方也就可以与买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归于卖方,从而避免钱货两空的情形发生。
而对于买方而言,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并在收到标的物时及时检验。并且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与转移节点(这一点特别重要,法条规定也很详细,检察官小民就不再赘述啦)。
第三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 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此外,还要注意何为诉讼时效中断。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仅仅口头提出,而无相应凭证,在诉讼中很可能陷入不利境地。
检察官小民建议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邮寄函件,并将函件内容及邮寄过程拍摄留存,谨慎保管邮寄回执,同时与另一方积极协商相关事宜,以便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
好了!这期的小民说法,我们一起研究了民间传说中的悬案,分享了一个大悲大喜的真实案例,还一起学习了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您还满意检察官小民的努力吗?
本文转自厦门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