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主要的大气污染物(7种大气污染物将采取严控措施)
四类主要的大气污染物(7种大气污染物将采取严控措施)(2) 二噁英含量大于15ugTEQ/kg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1) 严格落实《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医疗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关“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国内外关注且环境检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研究制定禁止或限制用途的化学物质名录。在此基础上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
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加强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将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在其中予以载明。
督促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污(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定期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定期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意见》中提出2021年将重点管控二噁英类*、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乙醛七种大气污染物。
七种大气污染物主要管控措施:
二噁英类*
(1) 严格落实《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等行业二噁英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 二噁英含量大于15ugTEQ/kg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筛选值和管制值,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二氯甲烷
(1)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用于脱漆剂。
(2) 2025年底前,淘汰用于软质聚氨酯发泡剂的用途。
(3) 依据《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在化妆品中含量不得超过0.2%。
(4)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5)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二氯甲烷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6)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7)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8)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二氯甲烷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二氯甲烷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9)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筛选值和管制值,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三氯甲烷
(1)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用于脱漆剂。
(2)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3)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三氯甲烷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4)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三氯甲烷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三氯甲烷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氯乙烯
(1)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2)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三氯乙烯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3)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三氯乙烯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三氯乙烯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筛选值和管制值,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四氯乙烯
(1) 依据《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禁止用于化妆品。
(2)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3)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四氯乙烯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4)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四氯乙烯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四氯乙烯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筛选值和管制值,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甲醛
(1) 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 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5g/kg。
(2)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甲醛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3)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甲醛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甲醛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乙醛
(1) 严格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行业乙醛排放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乙醛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乙醛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重点管控清单(2021年)”详情见“中国大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