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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能评初级职称(会计行业有了正高级职称)

会计专业能评初级职称(会计行业有了正高级职称)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会计专业能评初级职称(会计行业有了正高级职称)(1)

《意见》指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评价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和任职年限要求。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要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财经领域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同或相近科目实行互认互免。

《意见》明确,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加强政策衔接,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来源:工人日报、人社部网站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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