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普票红字发票怎么开(变更销售方信息)
销售方普票红字发票怎么开(变更销售方信息)2.目前,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同步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川省和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1.我是一家上海的试点企业,11月8日收到一张来自四川企业开出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请问我可以接收入帐吗?答:可以接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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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力度不断加大,12366热线中关于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咨询量也在日益提升。近期,申税小微总结了近期热线中几个相关的常见问题,例如登录后无相关模块显示,变更销售方信息,简易征税开票选择税率等,赶紧来看看吧~
1.
我是一家上海的试点企业,11月8日收到一张来自四川企业开出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请问我可以接收入帐吗?
答:可以接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目前,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同步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川省和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2.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却没有看到【开票业务】,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您看不到【开票业务】是因为当前办理人员身份没有相关权限。建议先检查企业当前登录的身份,如果身份为办税员则暂无开票相关权限,建议切换成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身份登录。
3.
我是一家试点企业的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显示异常,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是您浏览器版本兼容性的问题,建议使用最新版本的浏览器,如IE浏览器版本在9.0以上,Edge84及以上,Firefox83及以上,Chrome84及以上,Mac Safari 14.1及以上。
4.
企业在开票时发现蓝字发票开具模块显示的公司销售方信息是以前的,现已变更,但在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变更时系统提示不予保存,请问应如何修改?
答:企业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等是直接调取了企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故未在此模块提供修改的功能。
纳税人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完成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对应信息的修改后数据会同步至此模块。如需办理“销方地址”及“电话”变更,建议可由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变更登记。
如需办理“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变更,建议可由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变更后,纳税人即可在开具蓝字发票时点击“销方开户银行”的栏次的下拉框选择对应银行信息。如下图:
5.
我企业是试点纳税人,需开具简易征税5%税率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但在项目信息维护时发现,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是”只有免税,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否”只有6%税率,请问应当如何操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等需先选择差额征税标签,开票时候商品编码选:3040803010000000000 劳务派遣服务 即可带出5%税率。
6.
我是试点企业的开票员,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现有误,立即填写了红字信息确认单,但购买方超72小时未确认,我再次录入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系统提示“该发票存在进行中的红字通知单”并阻断,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红字信息确认单只有需要对方确认时,购方一直未确认,超72小时后才会自动撤销,对不需要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超过72小时也不会自动撤销。
核实是否为需要对方确认的情况,具体规则如下:红字信息确认单分为销售方单方启动和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两种情况。当购买方未对收到的发票做勾选确认或者入账,以及撤销勾选确认或者入账的时候,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除上述销售方单方启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其余一律应由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注意:发票开具原因可以选择“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四种,销售方直接发起红冲,只能选择全额红冲!
收购发票允许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确认单,无需对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