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一男子猥亵一名女孩(父亲高铁疑猥亵女儿)
高铁一男子猥亵一名女孩(父亲高铁疑猥亵女儿)“单纯从视频来看,社会上,无论任何一个陌生人对女性实施‘搂抱、亲吻、抚摸’这些行为,客观上肯定是猥亵行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周浩认为,但是,判断行为是否为猥亵,还得看主观上是否存在以满足自己“下半身”欲望为目的。网友被带节奏?网友不解,而未来网记者多次致电南昌铁路公安处,均未能拨通电话。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回应“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事件称“不构成猥亵违法”。 图片截自微博网友对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回应提出质疑。 图片截自微博
未来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朱延生)“爸爸,你是要把我变走吗?”一位小女孩被她的父亲又摸又亲,所产生的动静没有引起坐在两侧的母亲和奶奶的注意,倒是让过道另一侧的网友觉察到不对劲。该网友在即将到站前,用快耗尽电量的手机记录下了这一幕。
网友爆料一男子早G1402次列车上疑似猥亵怀中女童。 图片截自杭州新闻
而舆论则“一边倒”地压向了这位父亲。“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一个成年男子将幼童衣服掀起又摸又舔,这样都不构成猥亵的化,请问要做到哪一步才叫猥亵?”网友质问,点赞者众。
这些留言依旧可以在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发布的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事件下方评论区看到。
网友不解,而未来网记者多次致电南昌铁路公安处,均未能拨通电话。
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回应“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事件称“不构成猥亵违法”。 图片截自微博
网友对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回应提出质疑。 图片截自微博
网友被带节奏?
“单纯从视频来看,社会上,无论任何一个陌生人对女性实施‘搂抱、亲吻、抚摸’这些行为,客观上肯定是猥亵行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周浩认为,但是,判断行为是否为猥亵,还得看主观上是否存在以满足自己“下半身”欲望为目的。
在我国,对《刑法》第237条的释义中规定,猥亵通常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进行的淫秽行为。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周浩表示,一个父亲对一个孩子,或者兄妹之间有一些亲昵的动作,那是一种爱的表现。只有当这样的行为是出于主观上“满足自己的性欲和性刺激”才能被认定为猥亵。
“自己不在现场,光凭短短几十秒的视频就判定是猥亵行为”网友太容易轻信了。“70后”的王明是两个男孩的父亲,他出生和成长都在农村,对于视频中,周某某抚摸、亲吻女儿的行为,王明认为这只是父亲对女儿正常的”亲昵“动作。
王明给出的解释是,在公众的场合,而且女孩的妈妈和奶奶都在一旁,正常人根本不可能猥亵。“孩子都是身上掉下来的肉,父母哪有心思做这种事。”
王明依旧不相信这是一种猥亵行为,能做出这种事的人只有“亿分之一的人”,公众要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不要被一个视频带跑偏”。
“80后”的吴欢欢是一名1岁4个月的小女婴的父亲。对于G1402次列车疑似猥亵事件,他和妻子王萌萌观点有些不同。
“你可以说他(周某某的行为)不妥,但也真的没有小题大做的必要。”吴欢欢认为王萌萌是初为人母,神经紧绷了。“我内心真的觉得,这就是父亲给女儿在挠痒痒。”
司法矛盾:孩子归家庭还是社会?
事实上,距离上一次南京南站候车间猥亵案到这次G1402次列车上疑似“猥亵”事件,相隔不过442天。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卫东表示,微博评论区“一边倒”的网友评论,其实是大家站在“公序良俗”的角度上看问题。但在高铁这样的公共场合,又是父女关系,是否构成猥亵罪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目前,基层警方对调查儿童遭受猥亵、性侵调查的软硬件都还不够。”陈岚解释道,儿童遭受猥亵,尤其是女童,如果没有专业心理医师或司法专家指导,碰到一个和猥亵自己性别一样的男警官,女童原本就害怕、羞耻,就更不愿意说了。
2014年12月7日,广东珠海一辆公交车上,一位被网友爆出“猥亵”自己女儿的陈先生主动向警方澄清自己的行为,并非“猥亵”。
陈岚从自己几位警方的朋友那里了解到,实际上是因为涉事的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没有他来支撑,这个家庭可能就不存在了。于是家人包括妻子都来说情。
洪明表示,猥亵行为发生在二三线城市或农村地区会稍高一些。这是由于,这些地区
家庭功能不健全,很多家庭名存实亡,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子女留守在家。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同时,预防机制和惩戒措施体系化建设不健全。
孩子毕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在家庭中成长。对此,律师周浩也赞同,对于孩子们来说,成长是首要的,其次才是人格权、隐私权。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也不能干预太多,要给家庭一个空间,只有当监护人的行为超过了这个幅度,公安、妇联等机构或者其他公益组织才能介入。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洪明相信,“保护儿童非常重要,但保护好儿童的前提是保护好他的家庭”。对于家庭内部可能发生的猥亵行为,要将家庭建设与儿童保护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处理了父亲或者母亲,虽然结果大快人心,但孩子谁来管?”
儿童遭受猥亵和暴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但一直没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徐卫东表示,脱离了原生家庭,去了另一个家庭,对于受侵害的儿童是不是绝对会更好。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对此,徐卫东也表示,法律不能够“超前”,只有有了相关证据,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够介入。但这种侵害通常也是发生在家庭私密内部,外人又很难知道,成了一个“司法矛盾”。
从小就缺乏正确性知识教育
“他(周某某)可能真的是在家里就习惯了。他小时候爸妈对他的态度就是如此,所以在公共场合里就觉得和家里是一样的”。李玉娟是一名“90后”,1岁多女孩的母亲,她认为周某某可能是从小就缺乏家庭正确的性别教育。
如果一个父亲的心理不正常,其他人一定可以察觉到。如果自己不幸遇到类似问题,李玉娟毫不犹豫地说:“肯定会和对方离婚”。
“80后”的母亲王萌萌在家只允许父亲吴欢欢亲女儿额头。她认为,一个那么小的小姑娘被亲被乱摸时,只要不情愿,不管亲她摸她的人是普通异性还是父亲或者其他男性亲属都不应该。
王萌萌成长于农村,虽然小时候自己看到父亲、兄弟光着上身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劲,“但是当我是个母亲之后,我就觉得这样的行为不行”。
“90后”的刘玉至今还记得,自己4、5岁的时候,像个男生一样光着上身上街找妈妈去了。“妈妈当时并没有骂我,而是赶紧把我抱着回家,很严厉地对我说我不能这样,告诉我自己是个女孩”。
刘玉和受采访很多女性一样,真正意识到自己与男性存在性别差异,是到了初中,身体开始发育,第二性别特征明显以后。现在刘玉的妹妹也上初中了,她就经常给她讲解各种性别知识,“这些以前都没有人教过我”。
对“70后”的母亲穆奇来说,她的性别启蒙是一本生理卫生课本。但穆奇现在会关注一些女性遭受猥亵之类新闻,并对新闻进行相应的转化,再潜移默化地告诉自己的女儿。同时收看一些青少年保护的节目,与孩子共同探讨,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怎么去想,怎么去做。
让穆奇欣慰的事,从很小开始,自己的女儿就学会了,不给陌生人随便开门,也不随便和陌生人说话。在遇到有异性成年人参加活动的时候,穆奇也会在时候问女儿一些接触的过程,防范女儿遭到猥亵。
首次先教育,再犯就处罚
对于家庭来说,让亲子之间,特别是父亲明白,一些“过激”的亲昵行为,可能构成某种猥亵。洪明认为,家庭建设是一件长远的事,有些父亲是无意识做出来看起来是“猥亵”的行为。因此,要让亲子之间树立正确的边界,要保护隐私,尊重孩子的感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周浩表示,当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对没有达到情节的,最好还是先教育,如果有了第二次,这个时候就要考虑是否要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而对达到国家法律或《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虐待儿童罪,对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没有问题的。
而在1839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高级法院首次引用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庇护所对少年进行干预和保护的合法化依据。
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其次,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其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
陈岚则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如果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那么国家有更优先权,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对于孩子来说,整个社会应该要形成“天网”共同保护他们。
(文中王明、王萌萌、吴欢欢、刘玉、穆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