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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题完整版(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界定)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题完整版(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界定)就其主张,赵某提交邮件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威泰科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周某发送给赵某的邮件中,显示威泰科公司告知赵某,公司希望其能像以前一样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公司表示也可以不用进入冷库工作,但原有岗位的工作内容必将缩减,故需要调整薪资;继续原岗位工作和削减工作内容调整薪资的方案赵某均不同意,公司可以帮其调整到销售岗或内勤岗,赵某均未同意。赵某主张,其在威泰科公司储运部工作,储运部包括常温库和冷库。此后因有员工离职,人手不够,需要其长期在冷库工作,故其于 2017年12月初告知威泰科公司因身体原因不能进入冷库工作,希望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威泰科公司提到三种方案,但未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2017年12月29日下午,威泰科公司告知其劳动合同要到期了,让其做商务助理,因商务助理与其此前的工作内容不相同,故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是岗位问题,不是薪水问题。其于2018年1月2日表示同意不低于原工

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题完整版(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界定)(1)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 京01民终99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原告 (上诉人) :北京威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泰科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 :赵某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1年9月9日入职威泰科公司,担任储运部主管一职。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赵某月工资标准为7570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85.83元。威泰科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赵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载明:赵某同志,你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在劳动合 同到期前,公司已经多次与你沟通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在公司维持原有薪资福利等不变的情况下,你个人拒绝续签同类型或同岗位的劳动合 同,公司与你自2017年12月31日起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赵某主张,其在威泰科公司储运部工作,储运部包括常温库和冷库。此后因有员工离职,人手不够,需要其长期在冷库工作,故其于 2017年12月初告知威泰科公司因身体原因不能进入冷库工作,希望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威泰科公司提到三种方案,但未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2017年12月29日下午,威泰科公司告知其劳动合同要到期了,让其做商务助理,因商务助理与其此前的工作内容不相同,故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是岗位问题,不是薪水问题。其于2018年1月2日表示同意不低于原工资标准,按原岗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进冷库工作。但威泰科公司仍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就其主张,赵某提交邮件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威泰科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周某发送给赵某的邮件中,显示威泰科公司告知赵某,公司希望其能像以前一样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公司表示也可以不用进入冷库工作,但原有岗位的工作内容必将缩减,故需要调整薪资;继续原岗位工作和削减工作内容调整薪资的方案赵某均不同意,公司可以帮其调整到销售岗或内勤岗,赵某均未同意。

威泰科公司主张,其公司一般的工作流程为商务部下订单,储运部打印订单、发货。商务部助理的工作内容为用电脑下订单。赵某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称因身体原因不能进冷库工作,因劳动合同于2017 年12月31日到期,其公司口头告知赵某要续签劳动合同,就续签劳动合同内容其公司提出三种方案:第一,可以不进冷库,调岗至商务部做商务助理,不降薪,赵某不同意;第二,可以不调岗,但因赵某不进冷库,需降薪,赵某也不同意;第三,维持原劳动合同不变,赵某仍不同意。因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赵某在其公司限定的截止日期前一直未给予答复,其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赵某出具了终 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威泰科公司提交录音、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录音有数段,2017年12月27日,周某与赵某的对话内容大致为周某询问赵某的想法,提出三种方案,赵某均予以否认。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赵某,你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你确定是否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请你于 2017年12月29日签署意见,过期不予回复则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赵某以要求确认与威泰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威泰科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6566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1.确认威泰科公司与赵某于2011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威泰科公司支付赵某2011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88.28元;3.威泰科公司支付赵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8615.79元;4.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威泰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1.威泰科公司与赵某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威泰科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赵某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2.威泰科公司与赵某协商未果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与威泰科公司之间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从威泰科公司提交的录音可知, 赵某所在的储运部需要其进入冷库工作,威泰科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赵某将续签劳动合同,因赵某提出不宜再进冷库,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及薪资进行协商。多次协商过程中威泰科公司提出了三种方案,赵某均予以否认。威泰科公司于录音及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均明确告知赵某因公司提出的三种方案均被其否认,公司将安排其从事商务助理的工作,希望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于当日到期终止。从该协商过程中可见威泰科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中,提及了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签方案,但被赵某予以否认。赵某明知劳动合同将到期并且威泰科公司已经告知其应当就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回复,赵某仍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予以回复,该后果应当由赵某自行承担。因此,威泰科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赵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终止与赵 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进而法院对于威泰科公司无需向赵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威泰科公司与赵某于2011年9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威泰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某2011年9月9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88.28元;

三、确认威泰科公司无需支付赵某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98615.79元。


威泰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威泰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到期前,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就举证义务的分配,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均负有不同的举证义务。劳动者就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除双方信息和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应该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 应当重点审查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条款是否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一致。如果发生变化,上述条件是否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对劳动者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某原本的工作岗位需要进冷库工作,现其提出要求不宜再进入冷库工作,威泰科公司与赵某就原工作岗位、新工作岗位及薪资进行过多次协商。威泰科公司已经完成了其公司提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在双方沟通过程中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并且赵某并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威泰科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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