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保)
劳动者有权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社保(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保)曹某和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判决公司给付曹某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16000余元;2000年9月,曹某到某公司工作。2016年9月,公司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起曹某自行缴纳了2001年至2016年的社会保险,全部社保费用共计7万余元,均由其个人支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6000余元。2018年1月,曹某就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在本院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7万余元一审情况:
导语:
由于各种原因,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员工上社保的情况,那么,员工如果自己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办理、缴纳社保,离职后,能让用人单位给自己金钱补偿吗?
先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曹某到某公司工作。2016年9月,公司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起曹某自行缴纳了2001年至2016年的社会保险,全部社保费用共计7万余元,均由其个人支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6000余元。
2018年1月,曹某就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问题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在本院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损失7万余元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判决公司给付曹某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16000余元;
曹某和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曹某现已参与社会保险,其诉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其主张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同时,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真实劳动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制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二审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曹某的起诉。
笔者观点: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单纯涉及社会保险的案件,很多仲裁委是不予受理案件的。一方面,大多数社保案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另一方面,仲裁委案件量与日俱增,这类案件也就倾向剔除出去。
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时如果希望得到审理,可以要求仲裁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样可以拿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直接跳过仲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定,这样反而提高了效率。
2、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了,再要求单位赔偿社保费用,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驳回起诉。原因正如上述判决所言,第一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二、与真实劳动状态不符,对社保秩序造成影响。
3、什么样的社保纠纷法院才受理赔偿损失呢?
正如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所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劳动者也未自行办理社保;
(2)社保机构不能补办;
(3)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劳动者看病花了3000元,如果单位上社保,其将只花2000元,那么多花的1000元就是因为单位未上社保而造成的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起诉赔偿损失,裁审部门就应该受理并进行审理。
(文章案例仅为地区个案,文章亦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