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要点(202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归纳)
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要点(202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归纳)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具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具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书面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但是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诉讼等都可以委托代理。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委托代理的终止(即:委托关系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
消);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不包括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六、转代理(有效或无效)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可以不经得被代理人同意。
七、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八、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无权代理、但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
【物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根据土地用途,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地役权 |
概念 |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便利。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设立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变动 |
1.需役地上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2.供役地上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对地役权变动的简易理解:1.甲的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丙)同时享有地役权。
2.乙的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丁)具有约束力。
(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地役权合同包括下列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方法。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夏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例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学霸笔记: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是两个独立、不同的概念,由不同法律评价,注意区分。
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产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 |
就施工任务而言,债权人是建设单位,债务人是施工单位; 就拨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 |
侵权 |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②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①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②对自己因管理而受到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
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捐款)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②专有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③地域性: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④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行消灭,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如招标、投标文件。
4、委托作品,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职务作品:(1)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著作权归属作者个人。单位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2)主要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 单位承担责任,著作权归属作者(署名权) 单位(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顺序】(注意顺序) (1)、(2)是或的关系
- 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以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以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