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疯狂(一度全网疯传的)
一度疯狂(一度全网疯传的)郭某某出于提高其公司公众号关注度的目的,对他人发出的图片进行截图,在未经证实该图片的真实性、用途的情况下,对相关内容、图片进行毫无根据的推测,编造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经“物化”被囚禁的“真人”的虚假文字信息,并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网民对编造的两篇文章在短时间内多次阅读和分享,已引发网民对郭某某的文章所反映的“真人”性侵等行为的网络舆情。郭某某的行为属起哄闹事,已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评析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昵称“景*”)先后发布四篇关于“真人”的文章,其中2020年5月14日,该被告人截取他人在微博和推特上发布的照片后,未查实照片真实情况及用途,即撰写文章《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恶魔的尾巴》发布在其公众号上,文章称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
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任何一名网民都能利用手中的各种网络通讯软件,即时分享信息、传递内容,藉此有机会化身“媒体人”,在网络空间“表达自己”。
网络自媒体是信息化发展的硕果,有效促进了每个人、每个组织互联互通,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其固有特点也客观导致了各种信息鱼龙混杂、真假莫辨,一不留神可能会对线下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其中不乏虚假信息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
2020年的某日,题为《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恶魔的尾巴》、《高能预警:这些图片上的每一个“娃娃”,里面都是一个活着的女孩!》等文章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知乎等各大平台引起了网络热议,浏览、转发量迅速攀升,评论区一片声讨和恐慌。到底真相是怎么样的呢?“真人”真的存在吗?云浮这个小城市真的是“林某”的老窝?
现在,城检说法将带你揭开这场“真人”事件的面纱。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昵称“景*”)先后发布四篇关于“真人”的文章,其中2020年5月14日,该被告人截取他人在微博和推特上发布的照片后,未查实照片真实情况及用途,即撰写文章《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恶魔的尾巴》发布在其公众号上,文章称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经“物化”被囚禁在人偶里当成“真人”出售和性侵,而“作俑者”可能是隐藏在广东云浮经营淘宝店的被害人林某。
该文章被转发到知乎、微博、豆瓣等网络平台,被分享数达1.4万多次,阅读数达39万多次,林某本人信息因此被“搜索”,其公司、员工及经营活动也遭影响,更因此引发了广大网友对文章所反映的性侵、虐待等行为的关注和恐慌,以及对云浮本地社会治安的担忧,广东省、云浮市相关部门紧急行动,采取调查措施。经查实,《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恶魔的尾巴》一类网文所指的利用“真人”囚禁、性侵等内容并不属实,该类网文的发布者、被告人郭某某名为“追查”、实为造谣。
检察官评析
郭某某出于提高其公司公众号关注度的目的,对他人发出的图片进行截图,在未经证实该图片的真实性、用途的情况下,对相关内容、图片进行毫无根据的推测,编造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经“物化”被囚禁的“真人”的虚假文字信息,并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网民对编造的两篇文章在短时间内多次阅读和分享,已引发网民对郭某某的文章所反映的“真人”性侵等行为的网络舆情。郭某某的行为属起哄闹事,已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3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23日,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6日,云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郭某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温馨提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虽然区别于现实空间,但在网络中人们的行为却是具体的,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在网络法治化的今天,在网络空间享受便捷、高效、自由的同时,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严格遵守网上发布网络信息的规定,不捕风捉影,不造谣、不传谣、不诋毁攻击他人,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回应网络热点,铲除谣言滋生土壤,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来源:云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