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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驳回起诉能不能起诉第三人(民事诉讼还可以有第三人)

原告被驳回起诉能不能起诉第三人(民事诉讼还可以有第三人)(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二者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注意,其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原告被驳回起诉能不能起诉第三人(民事诉讼还可以有第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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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熟悉诉讼程序的读者来说,多数以为诉讼中只有原被告。实则不然,民事诉讼中还可以有“第三人”,引入一则案例带领大家感受。

案情是这样的,几年前甲与乙合伙购买深圳某处房屋,后转手出售给A某,乙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显名。现案涉房屋因各种原因被第三人占有,A某起诉甲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全额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审理中,被告甲认为共同购房人乙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乙为本案第三人。成功追加第三人之后,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原告A某没有诉请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时,法院可否直接判决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了解一下“第三人”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二者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注意,其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原告被驳回起诉能不能起诉第三人(民事诉讼还可以有第三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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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例中,乙作为原房屋共有人之一,如果被告甲败诉,乙也需要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因此,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院依职权追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原告未诉请、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基本不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但是,实践中个案情形各异,法官对如何运用规则也有自己的理解。

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当谨慎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是原告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无清偿能力,而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责任、免除被告责任,则会造成原告权利的实质落空,容易损害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部分司法观点则认为司法裁判也需要考虑实务的需要,争取一次性解决纷争。故,有部分人认为直接判决第三人对原告承担责任,既便于案件实体处理,也便于案件最终执行。如此一来,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被告无须另行起诉第三人,减少诉讼周折,也有利于增强判决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例如(2012)太铁中商初字1号案件,原告运销公司与能交公司达成煤炭的购销合作协议,运销公司委托了铁路局、铁路公司、物流公司作为不同阶段的承运人,后能交公司称没有收到煤炭,拒付货款。为此,运销公司将几个承运人都告上法庭,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经审理,法院追加了能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并查明能交公司已授权委托某公司办理提货,已将煤炭全部提走。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能交公司向原告运销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驳回原告对承运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实务案件中有第三人存在,法官会结合案件查明事实综合裁判,并不当然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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