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被恶犬咬死后续(两烈性犬将4岁女童咬成重伤)
4岁女童被恶犬咬死后续(两烈性犬将4岁女童咬成重伤)刘先生夫妇陪着女儿一连做了三次手术,虽然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每次手术缝合清理烂肉对才4岁的孩子而言都是莫大折磨,刘先生只恨不能以身代替女儿受苦,看着孩子痛苦的模样,哪怕不认识的人,都忍不住要心疼她小小年纪就遭这么大的罪。此事也给刘先生夫妇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出门时还活泼健康的女儿,等他们回来时却已被两条恶犬咬得遍体鳞伤,身体四肢和头面部、颈部都被撕咬受伤,极度疼痛,同时伴随头痛出血,紧急送医后马上被安排手术,手术完还在重症监护室足足待了3天,而这还仅仅是治疗的开始。狼青犬和马犬都属于攻击性强的凶猛烈性犬,像马犬经过训练之后可以担任护卫犬、军警用犬,它工作起来是如同守护神一样的正义存在,但前提是必须有系统科学的训练,一旦未经训练或者训练不足的话,马犬发起攻击就听凭本性咬住不松口,对人群是不小的安全威胁。这样的烈性犬,就算主人出门遛拴了绳,若力道不足,又碰上犬只兴奋,可能根本就拉不住它,造
“遛狗不拴绳,如同狗遛人。”这句标语在很多小区里都能见到,描述是狠了些,但却非常真实地反映了人们被不拴绳犬只影响生活后的情绪。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狗毕竟不拥有人的大脑和思维能力,有时候做出一些伤人之举完全出于本能。
像金毛,我们通常觉得它攻击性不强,总是一副憨笑模样,但金毛的体型摆在那里,带出去遛弯不拴绳一旦冲撞到人很可能致人受伤,而如果狗主人拉不住撒欢的金毛,“狗遛人”的情况还真不是夸张。
所以在很多城市饲养犬只都有明确的管理条例,比如要取得养犬许可证,比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等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城市更文明,但总有人只顾自身不顾他人。
今年8月9日上午,家住山东聊城莘县某市场附近的刘先生之女便遭遇恶犬撕咬。事发的上午,刘先生和妻子都外出送货了,一儿一女留在家中玩耍。两个孩子都还小,突然间一条狼青犬和一条马犬冲进了院中,他们瞬间被吓得大哭,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狼青犬和马犬都属于攻击性强的凶猛烈性犬,像马犬经过训练之后可以担任护卫犬、军警用犬,它工作起来是如同守护神一样的正义存在,但前提是必须有系统科学的训练,一旦未经训练或者训练不足的话,马犬发起攻击就听凭本性咬住不松口,对人群是不小的安全威胁。
这样的烈性犬,就算主人出门遛拴了绳,若力道不足,又碰上犬只兴奋,可能根本就拉不住它,造成的结果不可预料。所以《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
刘先生所住区域便属于重点管理区,按理说爱狗人士就算再喜欢烈性犬大型犬也应当顾及周围人的安全不要饲养。但事发当天上午刘先生才4岁的女儿就遇上了两只凶猛的烈犬,它们冲入院子后便奔着她过来撕咬,甚至将人拖到了院外树林里,很难想象一个4岁的小女孩遭遇这样的事内心会有多恐惧。
此事也给刘先生夫妇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出门时还活泼健康的女儿,等他们回来时却已被两条恶犬咬得遍体鳞伤,身体四肢和头面部、颈部都被撕咬受伤,极度疼痛,同时伴随头痛出血,紧急送医后马上被安排手术,手术完还在重症监护室足足待了3天,而这还仅仅是治疗的开始。
刘先生夫妇陪着女儿一连做了三次手术,虽然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每次手术缝合清理烂肉对才4岁的孩子而言都是莫大折磨,刘先生只恨不能以身代替女儿受苦,看着孩子痛苦的模样,哪怕不认识的人,都忍不住要心疼她小小年纪就遭这么大的罪。
事情已经发生,刘先生希望狗的主人至少能够积极弥补,表现出应有的歉意外带赔偿,但犬主人仅仅在事发当天来医院看了他的孩子一次,没半个小时人就不见了,刘先生试图打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商量下医药费事宜,可每次打电话都是无人接听。
女儿成了这个样子,对方却连道歉补偿的诚意都没有,只委托人送来1万块钱就没了后续消息,刘先生内心愤怒不已。而更让人愤怒的事还在后面,刘先生的女儿还不是被这两条恶犬攻击的最后一人,事情才发生10来天,两条恶犬竟然又将他家附近一名6岁的男童咬伤了。
饲养恶犬、恶犬伤人的事发生得如此频繁,引起了极大愤慨,警方立即找到犬主人并依法采取措施,也是等到警方找上门,犬主人的态度才忽然变好。
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例时有出现,因此自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对此类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依《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将刘先生女儿咬伤的恶犬,其主人不仅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的条例,同时也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饲养烈性犬不说,还放任犬只外出,以至恶犬伤人连续不断发生,受伤的还都是才几岁的孩子,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这方面法律,犬只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作为犬主人理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损害结果的出现有被侵权人故意的成分在内时,可以适度减轻饲养者责任。
刘先生和犬主人定了初步的协议,其女儿的医疗费用犬主人需积极承担,刘先生已收到对方转来的15万元作急用,但钱能弥补的东西还是有限,其女儿所受的惊吓和留下的心理阴影短时间内是没办法消除的,作为父亲他也只能多安慰女儿,希望她早点恢复。
依法依规、遵守社会公德是选择饲养动物前便应当具备的意识,如果不遵从管理条例,不对动物采取必要妥善的管理措施,一旦造成了他人损害,法律责任是躲不过去的,要知道,哪怕所养动物是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了损害,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依然要承担责任。
所以说,喜爱狗本身是没错的,但希望更多人在养狗时好好约束,妥善看管,不要给周围人生活造成不便,像这个案例中犬主人在所饲养的烈性犬撕咬孩子致其重伤后仍然没有好好处置,以至悲剧连番上演,行为极不负责,自己也要承担后果,可以说完全就是个反例,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