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即将届满(与典同行)
存续期即将届满(与典同行)
《民法典》中存续期间是怎样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民法典法条~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除斥期间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撤销权消灭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保证期间也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权力本身消灭法律关系终局确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权等,某项形成权是否设有除斥期间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原则上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二是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为可变期间;三是效率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及归于消灭,当事人即使未予援用,法院也应依职权加以审查,诉讼时效经过时权利仍然存续,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且对于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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