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贼(最高法末位淘汰)
最高法有贼(最高法末位淘汰)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唯一能和“末位淘汰”靠得上的,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是,此条款并不允许直接辞退。由此不难看到,“末位淘汰”是法律不允许的,这一次最高法的强调,实际上在重申法律常识:用人单位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办事。
画/朱慧卿 文/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