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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待遇被索赔51万:教授离职被索赔43万多 原来是服务期惹的祸

女博士待遇被索赔51万:教授离职被索赔43万多 原来是服务期惹的祸抛开本案来说,法律的设定自有他的缘由,假如一个老板很器重某位员工,对其花费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进行培养,自然不想人才流失,如果你是老板,你也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吧。此时需要密钥,那就是法律赋予的工具:服务期协议 培训费用 实体培训 明确的服务期限=合法合理的服务期约束,每一步都要实实在在,结果才能坦坦荡荡,即便如此,我们都应该明白再合理合法的合同,也都只能管得住君子。那么话说回来,您觉得这位博士教师应该支付未满服务期或延长服务期的违约金吗?李深红认律师为在职攻读学位做博士后和出国出境访学学校可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也有权据此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并约定追加服务期;但学校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就不能根据劳动法所述服务器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更不能通过补签补充合同追加。因此,该博士教师可以考虑以协议及违约金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学校确为该博

新闻事件

近日看到原南昌工程学院一名博士教授,在调离工作时被原单位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

他头条用户名为执着,所发头条有关于事件的描述和部分照片,头条链接(https://www.toutiao.com/c/user/1908350265076855/?tab=weitoutiao),欢迎跟进。

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领域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不多,主要有竞业限制与保密、服务期等,竞业限制是面对特定高管或掌握公司技术等密码的员工,而服务期则是面向接受单位岗位业务能力培训,并被要求服务满一定期限的员工。

关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想通过服务期约束员工,应该签订协议,支付培训费用,提供实际培训,且违约金被限制在未履行部分的分摊培训费用之内。

律师观点

那么话说回来,您觉得这位博士教师应该支付未满服务期或延长服务期的违约金吗?李深红认律师为在职攻读学位做博士后和出国出境访学学校可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也有权据此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并约定追加服务期;但学校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就不能根据劳动法所述服务器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更不能通过补签补充合同追加。因此,该博士教师可以考虑以协议及违约金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学校确为该博士教师花费一定的培训成本,博士教师可以考虑要求按照培训成本分摊的费用计算违约金,而不是学校主张的过去几年的薪资作为违约金计算方式。博士尚且如此,那么普通员工更得注意啦,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字,更不能乱签。

抛开本案来说,法律的设定自有他的缘由,假如一个老板很器重某位员工,对其花费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进行培养,自然不想人才流失,如果你是老板,你也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吧。此时需要密钥,那就是法律赋予的工具:服务期协议 培训费用 实体培训 明确的服务期限=合法合理的服务期约束,每一步都要实实在在,结果才能坦坦荡荡,即便如此,我们都应该明白再合理合法的合同,也都只能管得住君子。

小结

管理有道,依法进行,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尽可能依法依规办事。要知道,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法帮自己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让自己不小心陷入负面舆论或连连诉累当中。

小微案件遇事不求人,记住上面的内容就可以啦。服务期,你学会了吗?我们用口头语阐述法律文化,你快来关注本公号,学习更多法律常识吧。

女博士待遇被索赔51万:教授离职被索赔43万多 原来是服务期惹的祸(1)

女博士待遇被索赔51万:教授离职被索赔43万多 原来是服务期惹的祸(2)

李深红律师系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及海南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法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 应收账款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案件。现担任深圳OPPO、深圳VIVO、德国EBS、千享集团、中海酒店、深圳某区城管局、政法委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过多宗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

另外李律师还担任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委委员、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深圳团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委深圳团总支部委员会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及光明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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