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三个要素(基本犯罪侧写上)
犯罪构成的三个要素(基本犯罪侧写上)动机最终会导致行动,行动的结果旨在消除这种紧张或紧迫感。当需要(一种不平衡状态)已经达到一定强度、使人产生了紧张或紧迫感时,人就会出现“觉知”,即意识 当个体觉知到这种需要时动机活动就开始启动。“犯罪心理画像学”这门学科建立于这样一种心理考量,即每个人的行为包含着各种判断。心理学对动机(motive)的定义是"引起个体的活动,维持已经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在进程。”其中引起活动的内在生物学动力就是需要。需要是促使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
定义一下,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个性特征推断的过程通常就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须知画像结果是参考性的)。
画像过程包括侦查、行为分析、物证重建、刑侦病理学等技术的参与。
这些技术让我们勾画出完满的犯罪者形象,如果说行为分析是内在心理探索,那对现场环境的充分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利用现场的行为痕迹,这些是综合的。
关于物理技术参与,常见的例子是,法医分析了死者的伤口损伤形态后,提供了犯罪者可能拥有某些专业技术(是医生等)的可能。
“犯罪心理画像学”这门学科建立于这样一种心理考量,即每个人的行为包含着各种判断。
心理学对动机(motive)的定义是"引起个体的活动,维持已经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在进程。”其中引起活动的内在生物学动力就是需要。
需要是促使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
当需要(一种不平衡状态)已经达到一定强度、使人产生了紧张或紧迫感时,人就会出现“觉知”,即意识 当个体觉知到这种需要时动机活动就开始启动。
动机最终会导致行动,行动的结果旨在消除这种紧张或紧迫感。
可是,作为人类最复杂的心理现象之一,引发行为的动机不论行为出现的快慢,不论行为复杂还是简单都必须经过“动机过程”。
这一过程类似于计算机的“运算”,外部只能观察运算时间的长短,如有的犯罪行为可看出精心策划已久有的犯罪看似一时冲动。
事实上即使瞬间的冲动行为人内心也有过动机过程。
动机过程包含我要什么、目标是什么、值与不值、决定、行动。
总之是对自身需要的意识、对外部可取目标的选择 在目标选择时进行价值判断,然后选择价值做出决定再去行动。
显然只要属于动机行为就属于有目的、有价值判断、有选择的行为。
因此,一个犯罪现场就遗落着如此种种的行为选择痕迹。这些痕迹指向行为人。
从犯罪现场探析出来的行为心理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开始就像本世纪这样明晰的。
“现代犯罪心理画像学”之父,H.格罗斯先生就有过这样的思虑:
是否每一行为都是作案者总体特性的体现,我们不得而知。
行为和特性是否是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
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特性不能只从行为本身当中推断出来吗……
只有当确定行为特点与某人的人格特性有关时,每个特殊的行为才是值得可信的一一某一特点倾向于确定某人一些行为,另一特点则让人们觉得这些行为与此人无关。
可以看出,这些话里面已经敏锐地包含现代犯罪心理描写的思路。
关于心理画像法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法庭与行为证据(法庭疑点分析,Equivocal Forensic Analysis):
一个完整的法庭分析必须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之前提供全部可靠的物质证据,这样才能确保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所分析的作案人行为及犯罪现场特征的完整性。
被害人研究:
了解已知被害人的每一事件,他们是什么人,他们如何安排时间,他们如何生存,等等。
根据一个被害人特点,可以推断出作案人的动机、惯技及确定作案人幻想行为等。
犯罪现场特征:
犯罪接近方式、攻击方式、控制方式、场所类型、原始场所、性行为的顺序、器械的使用、言语活动及案件预谋的方式等。
犯罪现场的特性取决于刑事证据和受害人的研究。
一个作案人的犯罪现场特征能帮助画像人员辨别出作案人的犯罪惯技行为(Modus operandi,简称MO)和标记行为(Signature behavior),进而推断出作案人的精神状态、行为计划、幻想和动机等。
心理画像法的前提假设包括:
- 不存在没有动机的故意犯罪行为(尽管有时只有作案人知道其确切的作案动机)。
- 由于每个作案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和动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开展侦查。
- 不同的作案人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可表现出相同或近似的行为。
- 考虑到个人行为的天性、人的相互作用及环境影响,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一样的。
- 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行为由于环境和生物学的因素影响而具有独特性。
- 犯罪惯技行为可能随着时间和实施多起犯罪行为后而发生变化。
- 同一个作案人在实施多起犯罪行为过程中,乃至在实施每一起犯罪行为中都有可能具有多种动机。
在侦查学的术语中,标记(signature)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某一特殊行为。
一个犯罪人的标记应是一种明显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属于他的性格特征,是为满足其情感的或心理上的特殊需要而出现的行为模式。
为了把握犯罪人标记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两个独立却又相互作用的方面:
第一,要注意每起犯罪的一般标记性特征。
所有的标记特征都代表着犯罪人作案时要满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它包括以下的动机类型,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
- 有利可图。
- 泄愤或报复。
- 证明能力/体验某种过程。
- 权力自信/有权获得某种东西。
- 施虐狂(sadistic)。
第二,犯罪标记必定是显著的、可作为证据的行为。
标记行为是犯罪人在作案时不必实施,但如果实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要满足犯罪人的某种特殊的心理或情感需要。
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区分犯罪惯技与标记行为的差异。
譬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这一行为可能就是一种心理需要,能使犯罪人产生幻想(fantasy),把被害人当做另外一个人,这就是标记行为。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也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但这一行为可能只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看到他的模样,以防今后认出他来。
这时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起案件中,犯罪行为则可能有多种因素决定。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满足上述的两种需要,因此,其行为既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也是标记行为的一部分。
为了区分出一种行为是犯罪惯技,还是标记行为,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设法了解各种行为模式并进行总结。
他们不应该基于无关案件中各种行为的大致情况来解释犯罪行为,进而陷入一种逻辑推理的陷阱中;也不应该忽略案件事实的前后关系和犯罪人其他行为表现而仅凭其单一的行为作结论。
标记行为表达了犯罪人的需要。这些行为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现场三者的互动中找到相应的证据。
将这些犯罪标记行为集中起来研究, 就能够推断犯罪人的标记方面或者行为动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