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的常见误区:容易出现的误区和应对步骤
crs的常见误区:容易出现的误区和应对步骤国籍、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测试标准等都有可能作为判定个人居民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误区1:拥有哪国国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国税收居民CRS无疑是经济全球化的各国税务机构对于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必然需求产物,而这一信息系统的披露,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资产信息的披露,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投资者非常在意的身份信息的披露。相应地,投资者的海外资产配置也需要做出相对的思考与规划,而对于CRS在国内的落地,显然还有一些误区需要厘清。对CRS的认识误区
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将在2018年9月之前实现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且已经有96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实施CRS的多边国际法律准则——《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中国将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CRS的本质
CR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是用于指导参与此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
CRS的签署与实施预示着个人的金融资产信息将在参与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间进行自动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CRS无疑是经济全球化的各国税务机构对于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必然需求产物,而这一信息系统的披露,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资产信息的披露,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投资者非常在意的身份信息的披露。
相应地,投资者的海外资产配置也需要做出相对的思考与规划,而对于CRS在国内的落地,显然还有一些误区需要厘清。
对CRS的认识误区
误区1:拥有哪国国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国税收居民
国籍、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测试标准等都有可能作为判定个人居民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
在中国,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达到特定天数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会被视同为中国税收居民。
误区2:金融账户即存款账户
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
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账户涵盖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对于形式相对复杂的资产及账户(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拥有的资产等),个人应当对其作出详细分析,了解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账户范围。
误区3:CRS实施以后,设立离岸信托没有任何意义
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资架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是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纳入到CRS下的申报体系,并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其本身具有的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等优势。从中国的角度,尽管CRS实施后,理论上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所设立信托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会被申报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隐秘性。因为,CRS下的所谓“资产曝光”只是相对税务机关来说,而且CRS下跨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十分严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隐秘性仍然存在,并不会公之于众。
误区4:既然CRS是申报“非居民”的信息,那么钱在境内最“安全”
根据中国版CRS规定,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非居民(非中国税收居民)所持有账户的信息,但不妨试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报了,居民的信息申报还会远吗?
金融资产的账户信息与税务机关纳税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施。如今在CRS下,国外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的信息互动机制已在建立之中,笔者有理由相信,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也会很快建立互联网络。世界上没有所谓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规才是最大的“安全”。
误区5:所有CRS参与国都会进行CRS信息交换
各国之间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在具备了多边国际法律条约以及相关数据安全制度等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国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秘书处的“愿意交换国家名单”中列明伙伴国。只有那些相互交换关系被“激活”成功的国家之间,才会切实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经有超过2000个CRS下的交换关系被“激活”,其中中国已经与包括加拿大、根西岛、泽西岛、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激活”了CRS下的交换关系。预计到2018年5月31日中国金融机构的第一次CRS信息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还会有更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换关系被激活。
CRS应对:个人税为关注焦点
首先,准确判断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持有一国的护照或永居权,不等同于成为或者仅成为该一国的税收居民。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定义不尽相同,通常包括定性(如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利益中心等因素)和定量(如纳税人每年的居住天数)的综合分析。
其次,详细梳理自身的海外金融账户。高净值客户应根据非居民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的具体规定,梳理出自己在非居民国家或地区的需进行CRS申报的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以《管理办法》为例,需要进行CRS申报的金融机构包括符合定义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净值客户应根据自身金融资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谨慎填写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再次,全面评估相关的海外资产涉税风险。高净值客户应当及早审视与完善自身及其名下资产的全球税务合规,建议寻求专业的税务意见,详细分析当前的潜在税务及合规风险,并及时更正或调整。
高净值人士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到税务筹划的合理、有效、可持续性。富人更应关注的是资产的合规与可持续发展,而非单一地节税或避免申报。
随着中国版CRS的推进,个人税会越来越成为高净值人群关注的焦点。
本文源自中信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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