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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着火商户索赔案例:南京商场起火事件

商场着火商户索赔案例:南京商场起火事件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尚未到期,则商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商场恢复营业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如果确定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可能会被追究故意放火罪或者过失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大型商场一般对自己的营业场所均购买了保险以防不测!所以,商场第一时间应当报保险!各商家可能也购买了一定的保险,也应当报保险。保险公司如何理赔后,可以根据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再找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但是,如果是商场自身意外原因引起火灾的,则保险公司不能再找商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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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无情人有情!

今日,南京一大型商场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全力扑救,通报暂无人员伤亡!愿所有人平安!

商场着火商户索赔案例:南京商场起火事件(1)

我们简单说一下在这次火灾中受损的商家和商场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一、保险

大型商场一般对自己的营业场所均购买了保险以防不测!所以,商场第一时间应当报保险!

各商家可能也购买了一定的保险,也应当报保险。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后,可以根据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再找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但是,如果是商场自身意外原因引起火灾的,则保险公司不能再找商场追偿。

商场着火商户索赔案例:南京商场起火事件(2)

二、责任方火灾的原因查明以后,如果能够确定引起火灾的责任人,则各受损方均可以要求引起火灾的一方赔偿损失。

如果确定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可能会被追究故意放火罪或者过失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三、商户与商场的合同怎么处理

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尚未到期,则商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商场恢复营业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

当然,如果商户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而想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商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商户的解除权,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解除合同,而是待商场恢复后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期限。

商场着火商户索赔案例:南京商场起火事件(3)

四、消费者受伤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商场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火灾是由于第三方引起的,而商场的所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安全保障措施都能正常发挥作用、没有故障,则可以认定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是第三方原因引起火灾,而商场的消防设施故障,可以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如果火灾就是商场本身的原因引起的,则所有赔偿责任由商场承担。

结语经营者一定要时刻注意消防设施的检查,注意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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