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如何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如何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二、父母出资,款项认定为借款的,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为子女名下所有,父母在出资时应明确出资性质,需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系赠与,否则其出资视为以资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生活条件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买车,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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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并非父母理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其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出资款应认定系出借给子女的款项,子女应当偿还。
近年来,为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和提高子女生活水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况颇为常见。基于父母子女间的密切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极少存在出资时就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款项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虽然绝大多数家庭和谐幸福,但也有不少家庭因子女及其配偶与父母关系恶化、子女离婚等情况出现,导致夫妻间及子女与父母间经常会就父母出资的性质与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对簿公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买车,款项如何认定?
一、父母出资,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生活条件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买车,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为子女名下所有,父母在出资时应明确出资性质,需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系赠与,否则其出资视为以资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二、父母出资,款项认定为借款的,子女对此负有偿还义务
父母出资购房款项究竟系借款还是赠与,在实践中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
首先,各方当事人都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子女主张赠与应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且为无偿、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系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适用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既使双方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轻易认定赠与事实。
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自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该规定,类似民间借贷的举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原告提供转账的证据;
第二阶段,被告对其抗辩举证;
第三阶段,如被告抗辩成功,则原告继续举证,如抗辩不成功,则无需进入第三阶段的举证。
就本文讨论的情况而言,父母只要提供了转款(款项交付)的证据,就已完成了其应负的第一阶段的举证责任;子女抗辩系赠与,则需提供赠与的证据;如子女抗辩未成功,父母则无需继续举证,其借款的主张即应认定。
因此,在父母出资当时或之后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项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还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有书面合同或借据等,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购车时,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和家庭和谐考虑,让子女一方出具借条甚至不出具任何凭据都是常见亦符合常理的。从父母出资的来源而言,绝大多数为父母的多年积蓄甚至是一辈子的血汗钱。一旦子女不孝或子女出现闹离婚情形,大部分父母一般不愿让子女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走其出资部分。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三、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更加倾向于认定为借款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对父母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仍存争议,不少观点以公序良俗为由站在子女一方:
1. 子女在没有借款约定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接受父母公婆的赠与,然后父母公婆随时反悔,将子女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诸多因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要求双方必须签订赠与协议,不符合一般家庭习俗习惯,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2. 明明是男方父母出资为儿子媳妇结婚购买、装修房屋,在儿子媳妇离婚时,儿子写下一份借款确认书就能推翻父母出资赠与的性质,有违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及道德原则; 3. 如认定为借款,将损及和谐社会家庭的构建,可能引导夫妻一方串通其父母制造非法债务,诱导夫妻双方锱铢必较,破坏互助互信的婚姻基础。
通过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似乎更加倾向于认定为借款,主要理由如下:父母出资购房,因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所有权自然属于子女。如认定为赠与,则子女方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而父母方的利益则完全归零,显然是严重失衡的;如认定为借款,则父母取得出资的返还权,子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和财产的增值利益,两者可以实现利益上的相对平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案例索引:
(2017)川01民终4796号
(2019)浙08民终569号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