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同住人的特殊情况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同住人的特殊情况但在本案审理中,一审黄浦法院认为,老王小儿子曾享受过增配房,不属于同住人,妻子章某主张其虽无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应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但章某无本市常住户口,其取得居住权系基于与老王小儿子的婚姻关系,现其配偶经法院认定非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故章某即便居住亦无法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因此,老王小儿子和章某都无权分得征收利益。事情要从1983年说起。1983年,小儿子和他第一任妻子曾共同享受过一套19个平方的增配房。1993年前后二人离婚,后又于2011年和现任妻子章某再婚。再婚后,章某称其一直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动迁。对于这一说法,老王坚决不认可,老王称章某仅居住到2015年,此后就搬离公房回其老家安徽居住了。为了证明居住事实,章某提供了居委会盖章的书面文件,证明她是从2011年居住到2020年。根据以上事实可归纳如下:章某在这套公房里是没有户口的,属于典型的外

关于同住人的认定,我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有过不少分享。同住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正常状态下的同住人。也就是需要符合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这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一般情况下属于公房同住人;

第二种则是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针对这种类型的同住人,上海高院曾明文列举了四种特殊情况,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有相关讲解,这里暂不做过多阐述。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同住人的特殊情况(1)

本文主要就其中一种特殊情况——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这种情况如果按照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规定,也是可以作为特殊同住人,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描述,这一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点:一是无上海户口,二是因结婚居住公房,三是截止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居住已满5年。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外地媳妇,没有上海户口,和某一户籍在册的公房内人员结婚并实际居住满9年,她算不算同住人呢?

有些居民可能认为属于同住人,因为看起来完全符合前述的三个要点。但随着近几年动迁案件的不断增多,法院对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也逐渐严格起来。在近期的一则生效判决案例中,法院就给这一特殊情况增设了其它前提条件,什么条件呢?我们先一起具体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同住人的特殊情况(2)

老王早年承租一套黄浦区公房,居住面积约20个平方。2020年5月,该公房遇国家征收,结算后征收补偿金额合计约488万元。征收时,公房内户口共7人,分三个户口本。老王小儿子一家户口也在其中,于是,针对小儿子夫妻是否属于同住人的问题,成了这个家庭的主要矛盾点。

事情要从1983年说起。1983年,小儿子和他第一任妻子曾共同享受过一套19个平方的增配房。1993年前后二人离婚,后又于2011年和现任妻子章某再婚。再婚后,章某称其一直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动迁。对于这一说法,老王坚决不认可,老王称章某仅居住到2015年,此后就搬离公房回其老家安徽居住了。为了证明居住事实,章某提供了居委会盖章的书面文件,证明她是从2011年居住到2020年。根据以上事实可归纳如下:章某在这套公房里是没有户口的,属于典型的外地媳妇,但她实际居住超过5年以上,在外没有享受过福利房。这种情况下,很符合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对于特殊同住人的规定。

但在本案审理中,一审黄浦法院认为,老王小儿子曾享受过增配房,不属于同住人,妻子章某主张其虽无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应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但章某无本市常住户口,其取得居住权系基于与老王小儿子的婚姻关系,现其配偶经法院认定非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故章某即便居住亦无法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因此,老王小儿子和章某都无权分得征收利益。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同住人的特殊情况(3)

后来,上海二中院经过二审审理,也持同样观点,二审认为,章某在本市无常住户籍,即使其居住系争房屋也系基于与老王小儿子的婚姻关系,在老王小儿子不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章某亦不具有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资格,亦无不妥。最终判决章某不是系争房屋特殊同住人

通过上面这一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同住人资格问题时,不单单局限于曾经已有的条文和口径,基于此前的条文和口径的基础上,越来越从严认定同住人,例如增设一个前提条件,甚至增设二个前提条件。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看某一条文例如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或2020年4号文,也很难依样画葫芦的认定。因为大多条文具有滞后性,很难涵盖现实中的一切具体问题的,也不包括一些新的裁判口径和规定。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