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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犯罪纪实:女童被母亲朋友

女童犯罪纪实:女童被母亲朋友网络“隔空”猥亵是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敏:小林是家住苏州的一名12岁学生,放假在家喜欢打游戏。最近她想要一款道具皮肤,于是在游戏交流群里留言索求,并称“什么条件都可以”。一男子陈某以“赠送游戏皮肤”为由添加微信与其互动聊天。博取好感和信任后,陈某诱导小林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并以此要挟,反复骚扰,将私密视频转发他人。小林不堪其扰,主动告知父母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刑拘。【嘉宾说法】

女童犯罪纪实:女童被母亲朋友(1)

网络“隔空”猥亵频发、熟人作案隐秘难防、打工兼职陷阱重重……正值暑假,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南方都市报《谈典说法60秒》栏目联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推出关爱未成年人暑期特辑,邀请检察官为广大青少年和家长讲解预防性侵、识别网络诈骗、警惕暑期兼职陷阱、拒绝假期违规补课等典型案例,引导未成年人和家长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案例1

未成年女学生 玩网游被诱导发裸照

小林是家住苏州的一名12岁学生,放假在家喜欢打游戏。最近她想要一款道具皮肤,于是在游戏交流群里留言索求,并称“什么条件都可以”。

一男子陈某以“赠送游戏皮肤”为由添加微信与其互动聊天。博取好感和信任后,陈某诱导小林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并以此要挟,反复骚扰,将私密视频转发他人。小林不堪其扰,主动告知父母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刑拘。

【嘉宾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周敏:

网络“隔空”猥亵是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

网络猥亵儿童案件曾入选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青少年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案例2

女儿被母亲朋友带出去玩 不料“送入虎口”遭猥亵

2019年6月,江苏一名王女士的朋友周某某(女)将其女儿从老家带至上海游玩。周某某和王某某(男)经过事先预谋,由周某某制造条件,在入住酒店期间,王某某对王女士的女儿实施猥亵行为。

2020年6月,普陀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年。2021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柴晓琳: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9年夏天的真实案例。案件中提及的王某某就是时年57岁的江苏地产商、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同年6月中旬,浙江淳安两名租客在入住期间与房东逐渐熟识,获取信任后,将其9岁的孙女章子欣从家中带走。五天后,两名租客跳湖自杀,女孩去向不明,最终其遗体在某海域被发现。

此类案件给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家长往往对陌生人设防,却失防于熟人,致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产生极大危害。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不得随意把孩子交给他人照料使其脱离监护,以减少孩子受到侵害的可能。

同时,在预防性侵害方面,要尽量避免让孩子单独和异性在一个空间;平时要注意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性教育,使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懂得身体的隐私不受任何人侵犯;教育孩子勇敢、及时对他人不恰当的行为说不,有事及时告诉父母。如果孩子遭遇性侵,要做到及时发现,避免持续的侵害。

案例3

暑期兼职先交培训费?警惕骗局!

大学生小路在某招聘网站上投简历找暑期工补贴家用。面试时,对方以需要上课培训为由,要求他提前缴纳300元培训费。

小路没多想便签字交钱,等待对方下一步通知。可是几天过去后,小路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兼职,也联系不上面试者了。

【嘉宾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郭文奇: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少学生在打暑期工的时候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住宿费、培训费等费用。一旦遇到要求收费的招聘企业,一定要当心,很有可能是碰上招聘骗局。在找暑期工时,最好选择在人力资源部门有备案、正规、合法的招聘平台或中介,事先查一下企业资质、信誉,并签好书面合同。

此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指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雇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属于违法雇佣童工,相关线索可向人社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将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4

出租个人微信赚外快? 莫成网诈帮手!

小张刚刚结束高考,想找份工赚些零花钱去旅行。他在网上看到“出租个人微信即可轻松入账”的招募信息,便联系了信息发布者。

小张按照对方指令以每天100元的价格出租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这期间,他发现对方用其微信进行网络诈骗,其中自己的微信账号诈骗了网友小王5000元。

但小张一心想着赚钱,没有阻止,继续将名下的微信出租给对方使用。事后小王报警,公安机关将小张抓获。

【嘉宾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广宇: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小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特别注意,经过实名认证的私人QQ、微信等社交账号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切勿贪图钱财,将其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更不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供他人办理这些账号,否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需要保护好这些私密账号不被泄露、不被偷盗。

案例5

暑期学校通知补课?可以拒绝!

小花在一所市重点中学读初二。暑假终于来临,小花和几个朋友商量出门旅游放松。

不巧,班主任发通知:为保证教学进度,暑假期间每周回校集中补课两天。小花能对此说不吗?

【嘉宾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乔玉佩: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已明确,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因此,在校教师私下给学生有偿补课是不被允许的,学校占用小花和同学们的暑假时间补课是违法的。

策划:李陵玻

统筹:南都记者 邹琳

采写:南都记者 王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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