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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身亡房产纠纷:女子花200多万买二手房

男子意外身亡房产纠纷:女子花200多万买二手房陈小姐因为母亲出车祸导致颈椎断裂,辗转多地治疗和手术,为了照顾依旧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医疗水平较高以及表姐也在广州工作,方便照顾,因此决定全家搬迁至广州。陈小姐(化名)近期碰到了烦心事,尽管再三提防,还是买到了凶宅。日前,因与卖家数次沟通无效,陈小姐只能走上诉讼的道路。哪些情况业主需要负责任?以下的内容千万别错过。配图

买一手房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会考虑周边的环境,小区的配套设施等等。

买二手房时,除了这些之外,大家更多会关注房屋内的情况,包括是否发生过自杀、凶杀案等,也就是常说的“凶宅”。

买到“凶宅”可以退房吗?

房间里有人去世算是“凶宅”吗?

哪些情况业主需要负责任?

以下的内容千万别错过。

男子意外身亡房产纠纷:女子花200多万买二手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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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房当天,买家得知房子里曾经有人去世

陈小姐(化名)近期碰到了烦心事,尽管再三提防,还是买到了凶宅。日前,因与卖家数次沟通无效,陈小姐只能走上诉讼的道路。

陈小姐因为母亲出车祸导致颈椎断裂,辗转多地治疗和手术,为了照顾依旧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医疗水平较高以及表姐也在广州工作,方便照顾,因此决定全家搬迁至广州。

陈小姐于2017年已把户口转到广州集体户并具备购房资格,为了在广州买房,陈小姐的父母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卖了127万元。

今年6月,陈小姐在中介推荐下,看中一套76平方米的两室住宅,最终以212万元成交。

8月初双方完成过户交易,8月底交房。

在交房当天,陈小姐家人意外得知这个房子在数月前有人去世。死者是业主家人,放盘时间为事件发生后不久。

关于死者的死因,陈小姐询问了很多人,有邻居告诉她死者是割腕自杀,而物业说死者是猝死。

男子意外身亡房产纠纷:女子花200多万买二手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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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想退房,多次沟通协商卖家仍不同意

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后,陈小姐立刻询问中介并要求退房,中介表示他们并不知情,并且联系了业主的女儿,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业主仍不愿退房。

陈小姐表示,由于买房是为了照顾母亲,所以特别不能接受房屋发生过死亡事件。

在得知业主是70多岁的老人时,还特别询问过房子里有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但没有人告知她相关信息。

业主的女儿则表示,有告知过,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也好。

男子意外身亡房产纠纷:女子花200多万买二手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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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房子究竟能不能退?

买房过程中碰到这样的事情无疑是糟心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铮表示,事实上,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给居住者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以致价值贬损的房屋。

对于“凶宅”的限定应符合:第一,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客观存在的;第二,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

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发,出卖人应当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义务,出卖人若不履行这一义务,买受人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出卖人未如实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受人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提醒,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多打听一下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也可以直接清晰地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死亡事件”。

同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XX元”之类的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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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去世就属于“凶宅”?

这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一些涉及“凶宅”的官司。

今年8月,广东清远市民罗先生试图用前业主妻子在屋内病亡一事而要求退房,但法官的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求。

根据媒体报道,罗先生在购入房屋后得知前业主潘先生的妻子在该房屋因病去世,为此到法院起诉原业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

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该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被告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因此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也认为,生老病死情况社会上每个家庭都会遇到,是正常社会现象,不需要特别提示,不是所有死过人的房产都称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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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事前出具告知书,可以免去双方很多麻烦

广东省格林律师事务所杨金娜律师表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房产存在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房屋的物理瑕疵、凶宅或所出售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规定,业主是有告知义务的。

如果业主事先向买家出具告知书,告知房屋的物理瑕疵或曾经发生的恶性事件。该告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有关房屋的物理瑕疵、凶宅等情况,业主在出售前如果已经告知买方,买方仍决定购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不能再就房屋存在该种不利因素而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在出售前业主没有告知过买方有关影响房屋交易的不利因素,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至于如家里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就属于业主可告知可不告知的因素。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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