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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新郎邓某老家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新娘是重庆涪陵区大顺乡人,她家就在大顺乡街上。他哽咽着对记者回忆称,2019年2月12日是儿子大学同学邓某的结婚日子,此前邓某邀儿子儿媳去参加他的婚礼,并帮他迎亲。夫妻帮人迎亲身亡两尸3命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胥诗露,今年31岁,重庆渝北人,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罗婷老家在成都。回忆起儿子儿媳以及那尚未谋面胎死腹中的孙辈,胥诗露的父亲悲从心来。

来源:西南商报源点新闻

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法院,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1)

重庆一男子与怀有3个月左右身孕的妻子,受新郎之邀帮忙迎亲,晚上住在新娘邻居家,孰料半夜三更一氧化炭中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造成两尸3命的惨剧。事发后,该男子父母与多人对簿公堂。5月6日,记者从其父亲处得知,目前该案的赔付工作已接近尾声。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2)

胥诗露夫妻。受访者 供图

夫妻帮人迎亲身亡两尸3命

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胥诗露,今年31岁,重庆渝北人,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罗婷老家在成都。

回忆起儿子儿媳以及那尚未谋面胎死腹中的孙辈,胥诗露的父亲悲从心来。

他哽咽着对记者回忆称,2019年2月12日是儿子大学同学邓某的结婚日子,此前邓某邀儿子儿媳去参加他的婚礼,并帮他迎亲。

新郎邓某老家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新娘是重庆涪陵区大顺乡人,她家就在大顺乡街上。

根据相关安排,同年2月11日,胥诗露开车载着怀有约3个月身孕的妻子罗婷,与其他迎亲人员一起来到涪陵区大顺乡新娘家。

他们一行抵达后,被新娘母亲安排入住在邻居罗某家5楼的房间里。

当晚,胥诗露夫妻与表弟一起玩扑克至深夜11:30左右。临睡前,表弟到他们所住房间上厕所时,突然闻到室内有股难闻的气味,遂将窗户打开。

一起前往迎亲的男子胡某告诉记者,他和胥诗露以及新郎邓某都是大学同学,那天晚上临睡前,他们约定次日凌晨6时左右起床,早点将新娘接回南川。

然而,令所有人没有料到的是,深夜时分,平静的夜幕之下,笼罩着巨大的悲恸。

次日清晨,迎亲的人都按时起床了,惟独没有看到胥诗露夫妻俩,这时住在他俩隔壁的胡某去敲门,没有应答,“敲了一会儿后,我就洗漱去了,叫其他人继续敲,结果还是无人应答,打他们手机也一直无人接听。”

这样的状况持续约30分钟后,他们担心夫妻俩发生意外,遂找来房子的主人罗某,罗某等人破门而入。

他们冲进屋内,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门被打开后,我看到胥诗露倒在地上,头在厕所里面,脚在厕所门外,还有微弱呼吸,热水器一直开启着,罗婷则倒在床边,地上有呕吐物和排泄物。”胡某对记者回忆称,他们立即拨打120和110,并对罗婷做人工呼吸。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3)

事发现场。

环顾四周,胡某发现屋内门窗紧闭,房间墙壁上挂有一个“樱花牌”热水器,它系直排式烟道热水器,但并未安装烟道。

随后,胥诗露夫妻俩被120紧急送到涪陵区大顺乡卫生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身亡,酿下两尸3命的惨剧。

胡某称,事发后一部分人留下来给胥诗露夫妻善后,另一部分人则将新娘接回南川举办婚礼。

死亡女子是校长怀有3月身孕

尽管儿子儿媳已去世一年有余,但回忆起当初那突如其来的打击,胥诗露的父亲依然眼噙泪水,伤心不已。

他说,2019年2月12日清晨7时左右,他开车前往重庆奉节县出差,途中接到妻子电话称,儿子出事了,可能是食物中毒,正在医院抢救。原来,妻子的那个电话是参加迎亲的胥诗露表弟从涪陵打来的。

“接到电话后,我马上调头前往涪陵大顺乡,妻子则从家里出发,途中我们想遇。”胥父称,当天上午9时左右,他们到达医院时,看到很多人围在一起,“得知事情真相后,我妻子当场晕倒过去。”

他对记者说,儿子生前学的是美术专业,与人合伙办有一个工厂,主要制作一些工艺品售卖,儿媳罗婷则是重庆一家培训学校的校长,“当年我们卖掉房子凑足一笔钱,支持她在重庆大学城创办了一家培训学校,主要从事小学至高中的学科培训。”

他称,2018年3月,胥诗露和罗婷在山东青岛旅游结婚,婚后他们各自忙着自己的事业,一直没有要小孩,事发时罗婷怀孕大约3个月,没想到竟发生这样悲恸的惨剧,这令他们痛不欲生。

当天接警后,附近派出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勘验,法医做了尸表检验,在胥诗露夫妻心血中检查出一氧化碳成分,认定其浓度达到致死含量,警方排除他杀可能。

同年4月1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胥诗露和罗婷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发后,两人遗体被运回渝北殡仪馆火化,骨灰存放在南岸某地。

将数人告上法院索赔140万元

面对这样的悲痛,协商索赔未果后,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法院,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

据介绍,罗婷的家人同时也向涪陵区法院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0日,涪陵区法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25日和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庭审时,房屋主人罗某辩称,胥诗露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精神损失费不能支持,原因是此事系意外事故,属死者的全部责任,不存在精神抚慰金。

罗某承认,他家5楼有几个房间作为家庭旅馆曾经出租过,后来当地派出所因他们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做了罚款处理,此后他们再也没有经营过,在此期间,遇到亲戚朋友节假日聚会时免费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

他说,胥诗露夫妻俩生前没有和他之间建立任何买卖关系,“我没有经营旅店,不存在任何法定保障义务。”他称,事发当晚有6个房间住有人,胥诗露夫妻使用热水器时没打开窗户,这是造成他们一氧化碳中毒的根本原因,“两死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道使用热水器需开启窗户进行空气流通,明知不打开窗户会影响安全,自身有一定过错。”

他还辩称,此事发生后,他采取了积极的急救措施,表现了良好的公民行为,第一时间配合政府和公安部门积极处理事情,把准备给儿子结婚的房子卖掉作赔偿,表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发挥了优良传统帮忙做好事。” “我完全充分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不打开窗户放任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新郎夫妻俩辩称,事发后亲友对胥诗露夫妻俩积极施救,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他们还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0000元慰问金,应驳回该诉求。

他们说,自己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仅限于亲戚朋友同学,未涉及社会上特定人员,不属于群众性活动,该活动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组织,双方不存在雇佣、劳动、承揽、转包等关系,因此他们对胥诗露夫妻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补充责任,夫妻俩死亡结果的发生,与他们要求参加婚礼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房屋主人罗某夫妇承担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新娘父母则辩称,他们在该侵权案中没有过错,他们所在的涪陵区大顺乡远离都市,并非商旅繁华之地,便于选择的宾馆很少,而房屋主人罗某的旅馆与他们家相邻,便于安排亲友就近住宿,便于装扮婚车,因此他们安排迎亲人员住宿家庭旅馆的行为符合常情常理,他们的行为与此案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认为罗某夫妇才是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人。

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辩称,罗某夫妇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违反与他们签订的天然气条约,私自、隐蔽地安装室内供气,并将自己购买的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公司对涉案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被告张某辩称,该热水器的使用已长达两年之久,是否是他出售和安装的,没有证据证明,与他无关,事发时是否是热水器漏泄或管道气体漏泄,有待查明,“我不应承担责任。”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4)

抢救医院。

庭审两大争议焦点考验法官

在这样一起民事索赔的死亡案件中,面对各被告均称自己无责的辩论,法官该如何判定呢?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胥诗露夫妻死亡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法官认为,罗某夫妇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具有检查、管理责任以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他们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室内,未安装在通风处,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忽视涉案热水器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前曾将涉案房屋开设旅馆,被警方要求停止经营,当新娘母亲希望迎亲人员入住涉案房屋时,罗某夫妇没有拒绝,或多或少收取一定费用,故他们对造成胥诗露夫妻的死亡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被告邓某邀请关系特别要好的同学胥诗露夫妻参加婚礼,是社会人际交往的一种表现,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他们夫妻俩没有过错,其邀请行为与此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新娘父母,女儿出嫁时安排迎亲人员住宿,符合传统礼仪,虽然罗某夫妇开设的旅馆已停止经营,但他们不时安排附近一些人员住宿,这让新娘父母有理由相信对方仍在继续经营旅馆,当与对方商谈时,对方夫妇均未断然拒绝,而是爽快答应,故他们安排胥诗露夫妻住宿的行为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罗某称涉案热水器系他向被告张某购买,并由张某安装在室内系张某的意思,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此案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张某无责。

另外,罗某夫妇在5楼房间安装热水器时,没有向作为被告的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报备,属私自安装供气设备,而该公司长达一年以上时间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对胥诗露夫妻的死亡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夫妻俩身亡后被判担责两成

胥诗露夫妻虽已离世,但仍被判担责。这令其家人至今一直想不通。

法官称,胥诗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曾经受过高等教育,室内安装的涉案热水器在显目位置,对此他应当明确,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热水器,且在进入房间前,其表弟已将窗户打开,但夫妻俩进入房间后关闭门窗使用热水器,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及时排除,他们置自身安全不顾,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们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其家人应承担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法官结合此案各方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不同过错程度,酌定由罗某夫妇承担赔偿金额的70%,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担责10%,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

2019年6月6日,涪陵区法院法官王顺卿在一审中认定,胥诗露总的赔偿款约80万元,判定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父母8万余元,罗某夫妇赔偿56万余元(含已支付215000元),其余被告不承担此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宣判后,社会反响如何呢?

没想到,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以及作为被告的房屋主人罗某夫妇,均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2019年7月25日,该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胥诗露的父亲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儿子儿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作为一般的入住人员,根本不会考虑入住宾馆会发生事故,不能苛求其注意义务,“儿子儿媳帮忙迎亲,与新郎新娘及新娘父母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对方明知入住宾馆无经营资质且存在安全隐患,仍安排入住,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他们4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撤销涪陵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他说,胥诗露系独子,罗婷怀有约3个月身孕,夫妻双双身亡,两尸3命,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应按最高10万元的限额赔偿,“同时我妻子于2013年失业至今,达到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获生活费赔偿。”

罗某夫妇上诉称,他们家与新娘家是邻居,两家人关系很好,当初他们将自建的6个房间连同儿子的房间一齐腾出来提供给迎亲的人免费住宿,“因借宿的10余人需男女混住在私人房内,按风俗发一个66元红包冲晦气,且只是说说而已,并未给付,但一审却将那66元红包理解为支付的住宿费,10余人住宿才收66元红包,世界上没有这样做生意的。”

他们称,新娘一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来附近就有非常规范的宾馆,其客多又不想花钱,占便宜让客人不住宾馆而免费借宿,这才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根本,“一审将70%的责任强加于我方,有悖于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势必造成人情冷漠,不敢做好事。”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2019年1月10日,新娘母亲碰到房屋主人罗某妻子,对她说,2月12日她女儿结婚,要几间房住宿,对方同意给她留5间床。同年2月1日,对方说“总共有8间床,一共66元钱,六六大顺,图个吉利,我说该怎么算就怎么算,平时收多少就收多少,她的意思是收66元算是帮忙,我的意思是按平时的收,但最终也没有说得太明确,此事发生后,没有把钱给对方。”

对此,罗某妻子则称,两人第一次没有谈钱的事,2019年1月下旬,“她来我超市买东西,我说给她留8个床位,她说钱的事该怎么算就怎么算,我说不收钱,如果非要给,就给66元红包图吉利,然后就没有谈钱的事了,这次事发后,她没有给我钱,我也不准备找她要。”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撤销一审判决死者判担两成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胥诗露夫妇受邀参加婚礼,本是件高兴愉快的喜庆之事,但却发生死亡事故,这是一件令人伤心难过的不幸之事,于各方而言,对他们的不幸离世都会深怀惋惜之情。然而,两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因系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住宿的室内,又未安装烟道,而房屋门窗又未开启,罗某夫妇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热水器安装不规范的安全隐患,该隐患与胥诗露夫妻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对此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从新娘母亲与对方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虽然双方谈及了8间床共给66元红包,但可以认定罗某夫妇并非是以有偿方式提供房屋,而是基于邻里之间的互助之情,他们提供的自有房屋虽曾开办过宾馆,但事发前已停止对外营业,结合其将儿子居住的房间一并提供给新娘家客人使用,可以认定他们对此次提供借宿的邻里互助行为,尽到了与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

此次借宿虽是新娘母亲出面联系,但新娘父母和新郎夫妻作为此次婚庆活动的共同举办人,均是该次借宿的被帮助人及受益人,为了弘扬邻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他们应对罗某夫妇的互助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予以适当分担。

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燃气供应方,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供气单位的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导致涉案房屋不规范安装使用燃气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清查与纠正,故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担责。

罗某夫妇虽主张涉案房屋中的热水器系张某出售和安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无法认定,故张某无责。

那么,胥诗露夫妻离世后,二审是否会判他们担责呢?

重庆三中院做了肯定回答。

但这个回答至今依然不能让胥诗露父母释怀。

二审法官认为,该热水器那样安装的危险性,属常人能直观看见的危险,胥诗露夫妇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将室内窗户予以关闭,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从有效妥善处理好事故后果,衡平各方责任承担,结合法理应有之规定及情理应有之考量,该院确认罗某夫妻承担40%的责任,新郎夫妻和新娘父母承担20%的责任,该燃气公司承担20%的责任,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9年10月18日,审判长陈雪梅终审宣判称,撤销涪陵区法院的该民事判决,胥诗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5万余元,由罗某夫妇共同赔偿30余万元(含已支付的215000),由新郎新娘等4人共同赔偿15万余元,由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5万余元。精神损害方面,由罗某夫妇承担20000元,新郎等4人承担10000元,燃气公司承担10000元。

据悉,罗婷家人起诉后的终审判决结果,与胥诗露父母起诉的一样,而深明大义的胥家将罗婷生前创办的那所培训学校经公证后,赠送给了她家人。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李祥刘露遥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法院,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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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与怀有3个月左右身孕的妻子,受新郎之邀帮忙迎亲,晚上住在新娘邻居家,孰料半夜三更一氧化炭中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造成两尸3命的惨剧。事发后,该男子父母与多人对簿公堂。5月6日,记者从其父亲处得知,目前该案的赔付工作已接近尾声。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6)

胥诗露夫妻。受访者 供图

夫妻帮人迎亲身亡两尸3命

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胥诗露,今年31岁,重庆渝北人,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罗婷老家在成都。

回忆起儿子儿媳以及那尚未谋面胎死腹中的孙辈,胥诗露的父亲悲从心来。

他哽咽着对记者回忆称,2019年2月12日是儿子大学同学邓某的结婚日子,此前邓某邀儿子儿媳去参加他的婚礼,并帮他迎亲。

新郎邓某老家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新娘是重庆涪陵区大顺乡人,她家就在大顺乡街上。

根据相关安排,同年2月11日,胥诗露开车载着怀有约3个月身孕的妻子罗婷,与其他迎亲人员一起来到涪陵区大顺乡新娘家。

他们一行抵达后,被新娘母亲安排入住在邻居罗某家5楼的房间里。

当晚,胥诗露夫妻与表弟一起玩扑克至深夜11:30左右。临睡前,表弟到他们所住房间上厕所时,突然闻到室内有股难闻的气味,遂将窗户打开。

一起前往迎亲的男子胡某告诉记者,他和胥诗露以及新郎邓某都是大学同学,那天晚上临睡前,他们约定次日凌晨6时左右起床,早点将新娘接回南川。

然而,令所有人没有料到的是,深夜时分,平静的夜幕之下,笼罩着巨大的悲恸。

次日清晨,迎亲的人都按时起床了,惟独没有看到胥诗露夫妻俩,这时住在他俩隔壁的胡某去敲门,没有应答,“敲了一会儿后,我就洗漱去了,叫其他人继续敲,结果还是无人应答,打他们手机也一直无人接听。”

这样的状况持续约30分钟后,他们担心夫妻俩发生意外,遂找来房子的主人罗某,罗某等人破门而入。

他们冲进屋内,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门被打开后,我看到胥诗露倒在地上,头在厕所里面,脚在厕所门外,还有微弱呼吸,热水器一直开启着,罗婷则倒在床边,地上有呕吐物和排泄物。”胡某对记者回忆称,他们立即拨打120和110,并对罗婷做人工呼吸。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7)

事发现场。

环顾四周,胡某发现屋内门窗紧闭,房间墙壁上挂有一个“樱花牌”热水器,它系直排式烟道热水器,但并未安装烟道。

随后,胥诗露夫妻俩被120紧急送到涪陵区大顺乡卫生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身亡,酿下两尸3命的惨剧。

胡某称,事发后一部分人留下来给胥诗露夫妻善后,另一部分人则将新娘接回南川举办婚礼。

死亡女子是校长怀有3月身孕

尽管儿子儿媳已去世一年有余,但回忆起当初那突如其来的打击,胥诗露的父亲依然眼噙泪水,伤心不已。

他说,2019年2月12日清晨7时左右,他开车前往重庆奉节县出差,途中接到妻子电话称,儿子出事了,可能是食物中毒,正在医院抢救。原来,妻子的那个电话是参加迎亲的胥诗露表弟从涪陵打来的。

“接到电话后,我马上调头前往涪陵大顺乡,妻子则从家里出发,途中我们想遇。”胥父称,当天上午9时左右,他们到达医院时,看到很多人围在一起,“得知事情真相后,我妻子当场晕倒过去。”

他对记者说,儿子生前学的是美术专业,与人合伙办有一个工厂,主要制作一些工艺品售卖,儿媳罗婷则是重庆一家培训学校的校长,“当年我们卖掉房子凑足一笔钱,支持她在重庆大学城创办了一家培训学校,主要从事小学至高中的学科培训。”

他称,2018年3月,胥诗露和罗婷在山东青岛旅游结婚,婚后他们各自忙着自己的事业,一直没有要小孩,事发时罗婷怀孕大约3个月,没想到竟发生这样悲恸的惨剧,这令他们痛不欲生。

当天接警后,附近派出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勘验,法医做了尸表检验,在胥诗露夫妻心血中检查出一氧化碳成分,认定其浓度达到致死含量,警方排除他杀可能。

同年4月1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胥诗露和罗婷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发后,两人遗体被运回渝北殡仪馆火化,骨灰存放在南岸某地。

将数人告上法院索赔140万元

面对这样的悲痛,协商索赔未果后,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法院,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

据介绍,罗婷的家人同时也向涪陵区法院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0日,涪陵区法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25日和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庭审时,房屋主人罗某辩称,胥诗露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精神损失费不能支持,原因是此事系意外事故,属死者的全部责任,不存在精神抚慰金。

罗某承认,他家5楼有几个房间作为家庭旅馆曾经出租过,后来当地派出所因他们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做了罚款处理,此后他们再也没有经营过,在此期间,遇到亲戚朋友节假日聚会时免费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

他说,胥诗露夫妻俩生前没有和他之间建立任何买卖关系,“我没有经营旅店,不存在任何法定保障义务。”他称,事发当晚有6个房间住有人,胥诗露夫妻使用热水器时没打开窗户,这是造成他们一氧化碳中毒的根本原因,“两死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道使用热水器需开启窗户进行空气流通,明知不打开窗户会影响安全,自身有一定过错。”

他还辩称,此事发生后,他采取了积极的急救措施,表现了良好的公民行为,第一时间配合政府和公安部门积极处理事情,把准备给儿子结婚的房子卖掉作赔偿,表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发挥了优良传统帮忙做好事。” “我完全充分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不打开窗户放任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新郎夫妻俩辩称,事发后亲友对胥诗露夫妻俩积极施救,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他们还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0000元慰问金,应驳回该诉求。

他们说,自己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仅限于亲戚朋友同学,未涉及社会上特定人员,不属于群众性活动,该活动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组织,双方不存在雇佣、劳动、承揽、转包等关系,因此他们对胥诗露夫妻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补充责任,夫妻俩死亡结果的发生,与他们要求参加婚礼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房屋主人罗某夫妇承担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新娘父母则辩称,他们在该侵权案中没有过错,他们所在的涪陵区大顺乡远离都市,并非商旅繁华之地,便于选择的宾馆很少,而房屋主人罗某的旅馆与他们家相邻,便于安排亲友就近住宿,便于装扮婚车,因此他们安排迎亲人员住宿家庭旅馆的行为符合常情常理,他们的行为与此案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认为罗某夫妇才是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人。

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辩称,罗某夫妇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违反与他们签订的天然气条约,私自、隐蔽地安装室内供气,并将自己购买的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公司对涉案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被告张某辩称,该热水器的使用已长达两年之久,是否是他出售和安装的,没有证据证明,与他无关,事发时是否是热水器漏泄或管道气体漏泄,有待查明,“我不应承担责任。”

重庆一男子被杀妻:重庆一男子与怀孕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8)

抢救医院。

庭审两大争议焦点考验法官

在这样一起民事索赔的死亡案件中,面对各被告均称自己无责的辩论,法官该如何判定呢?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胥诗露夫妻死亡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法官认为,罗某夫妇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具有检查、管理责任以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他们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室内,未安装在通风处,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忽视涉案热水器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前曾将涉案房屋开设旅馆,被警方要求停止经营,当新娘母亲希望迎亲人员入住涉案房屋时,罗某夫妇没有拒绝,或多或少收取一定费用,故他们对造成胥诗露夫妻的死亡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被告邓某邀请关系特别要好的同学胥诗露夫妻参加婚礼,是社会人际交往的一种表现,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他们夫妻俩没有过错,其邀请行为与此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新娘父母,女儿出嫁时安排迎亲人员住宿,符合传统礼仪,虽然罗某夫妇开设的旅馆已停止经营,但他们不时安排附近一些人员住宿,这让新娘父母有理由相信对方仍在继续经营旅馆,当与对方商谈时,对方夫妇均未断然拒绝,而是爽快答应,故他们安排胥诗露夫妻住宿的行为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罗某称涉案热水器系他向被告张某购买,并由张某安装在室内系张某的意思,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此案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张某无责。

另外,罗某夫妇在5楼房间安装热水器时,没有向作为被告的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报备,属私自安装供气设备,而该公司长达一年以上时间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对胥诗露夫妻的死亡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夫妻俩身亡后被判担责两成

胥诗露夫妻虽已离世,但仍被判担责。这令其家人至今一直想不通。

法官称,胥诗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曾经受过高等教育,室内安装的涉案热水器在显目位置,对此他应当明确,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热水器,且在进入房间前,其表弟已将窗户打开,但夫妻俩进入房间后关闭门窗使用热水器,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及时排除,他们置自身安全不顾,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们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其家人应承担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法官结合此案各方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不同过错程度,酌定由罗某夫妇承担赔偿金额的70%,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担责10%,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

2019年6月6日,涪陵区法院法官王顺卿在一审中认定,胥诗露总的赔偿款约80万元,判定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父母8万余元,罗某夫妇赔偿56万余元(含已支付215000元),其余被告不承担此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宣判后,社会反响如何呢?

没想到,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以及作为被告的房屋主人罗某夫妇,均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

2019年7月25日,该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胥诗露的父亲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儿子儿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作为一般的入住人员,根本不会考虑入住宾馆会发生事故,不能苛求其注意义务,“儿子儿媳帮忙迎亲,与新郎新娘及新娘父母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对方明知入住宾馆无经营资质且存在安全隐患,仍安排入住,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他们4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撤销涪陵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他说,胥诗露系独子,罗婷怀有约3个月身孕,夫妻双双身亡,两尸3命,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应按最高10万元的限额赔偿,“同时我妻子于2013年失业至今,达到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获生活费赔偿。”

罗某夫妇上诉称,他们家与新娘家是邻居,两家人关系很好,当初他们将自建的6个房间连同儿子的房间一齐腾出来提供给迎亲的人免费住宿,“因借宿的10余人需男女混住在私人房内,按风俗发一个66元红包冲晦气,且只是说说而已,并未给付,但一审却将那66元红包理解为支付的住宿费,10余人住宿才收66元红包,世界上没有这样做生意的。”

他们称,新娘一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来附近就有非常规范的宾馆,其客多又不想花钱,占便宜让客人不住宾馆而免费借宿,这才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根本,“一审将70%的责任强加于我方,有悖于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势必造成人情冷漠,不敢做好事。”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2019年1月10日,新娘母亲碰到房屋主人罗某妻子,对她说,2月12日她女儿结婚,要几间房住宿,对方同意给她留5间床。同年2月1日,对方说“总共有8间床,一共66元钱,六六大顺,图个吉利,我说该怎么算就怎么算,平时收多少就收多少,她的意思是收66元算是帮忙,我的意思是按平时的收,但最终也没有说得太明确,此事发生后,没有把钱给对方。”

对此,罗某妻子则称,两人第一次没有谈钱的事,2019年1月下旬,“她来我超市买东西,我说给她留8个床位,她说钱的事该怎么算就怎么算,我说不收钱,如果非要给,就给66元红包图吉利,然后就没有谈钱的事了,这次事发后,她没有给我钱,我也不准备找她要。”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撤销一审判决死者判担两成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胥诗露夫妇受邀参加婚礼,本是件高兴愉快的喜庆之事,但却发生死亡事故,这是一件令人伤心难过的不幸之事,于各方而言,对他们的不幸离世都会深怀惋惜之情。然而,两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因系直排式热水器安装在住宿的室内,又未安装烟道,而房屋门窗又未开启,罗某夫妇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热水器安装不规范的安全隐患,该隐患与胥诗露夫妻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对此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从新娘母亲与对方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虽然双方谈及了8间床共给66元红包,但可以认定罗某夫妇并非是以有偿方式提供房屋,而是基于邻里之间的互助之情,他们提供的自有房屋虽曾开办过宾馆,但事发前已停止对外营业,结合其将儿子居住的房间一并提供给新娘家客人使用,可以认定他们对此次提供借宿的邻里互助行为,尽到了与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

此次借宿虽是新娘母亲出面联系,但新娘父母和新郎夫妻作为此次婚庆活动的共同举办人,均是该次借宿的被帮助人及受益人,为了弘扬邻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他们应对罗某夫妇的互助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予以适当分担。

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燃气供应方,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供气单位的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导致涉案房屋不规范安装使用燃气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清查与纠正,故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担责。

罗某夫妇虽主张涉案房屋中的热水器系张某出售和安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无法认定,故张某无责。

那么,胥诗露夫妻离世后,二审是否会判他们担责呢?

重庆三中院做了肯定回答。

但这个回答至今依然不能让胥诗露父母释怀。

二审法官认为,该热水器那样安装的危险性,属常人能直观看见的危险,胥诗露夫妇在使用该热水器过程中,将室内窗户予以关闭,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应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从有效妥善处理好事故后果,衡平各方责任承担,结合法理应有之规定及情理应有之考量,该院确认罗某夫妻承担40%的责任,新郎夫妻和新娘父母承担20%的责任,该燃气公司承担20%的责任,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9年10月18日,审判长陈雪梅终审宣判称,撤销涪陵区法院的该民事判决,胥诗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5万余元,由罗某夫妇共同赔偿30余万元(含已支付的215000),由新郎新娘等4人共同赔偿15万余元,由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5万余元。精神损害方面,由罗某夫妇承担20000元,新郎等4人承担10000元,燃气公司承担10000元。

据悉,罗婷家人起诉后的终审判决结果,与胥诗露父母起诉的一样,而深明大义的胥家将罗婷生前创办的那所培训学校经公证后,赠送给了她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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