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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该何去何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具体区别)

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该何去何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具体区别)重点因素之招聘途径不同接下来是本文重点,事业编职工不认同“同工同酬”制度的原因具体有哪些?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编外人员编制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编制数量有限,而事情又比较多,所以就有了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不占据单位的正式编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编外人员多的单位有的占到一半,少的可能也有20%到30%左右。

找工作会在意的一件事就是编制,有无编制对应着正式工和临时工,待遇相差的不是一点,而是很大;这种差距,尤其处在国企、公务员、事业单位中显得更加悬殊,差距在于薪资待遇、职称、社保等影响很深。一说到临时工,尤其是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很多人都觉得这个群体真的很憋屈,编外员工和正式员工相比较,一方面,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编外人员享受不到编制内员工完整的福利待遇,如落户口、评职称等。所以一直有人呼吁事业单位把临时工转编及实行同工同酬的制度,这样才公平。

想法虽好很贴合人心,然而只能说想的不够深远。细想一下国家根本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的编制名额,对于那些辛辛苦苦考进事业编制的职工来说,如果真的对临时工实行同工同酬的制度,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就像为何找工作看学历一样,前期的付出还是要有相应的回报。

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该何去何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具体区别)(1)

有些人可能会问小编,事业编制具体有什么深层含义?还有概念?编外人员到底占单位人数多少?

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编外人员

编制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编制数量有限,而事情又比较多,所以就有了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不占据单位的正式编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编外人员多的单位有的占到一半,少的可能也有20%到30%左右。

接下来是本文重点,事业编职工不认同“同工同酬”制度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重点因素之招聘途径不同

这才是正式工感觉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刚才上文简单提到,事业编正式职工都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岗位竞争入职的,想要进入岗位的难度可以说是非常大。而临时工就不同了,经过考试进来的没几个,或者竞争比没有那么大,考试难度没那么高。所以正式工理应得到该得到的薪资待遇。

重点因素之基本素质的差异

正式工和临时工的个人素质及能力上也是有着很大的差异的。正式工是通过竞争入岗的,只有综合素质与能力方面突出才会被单位录用,而临时工相对来说更复杂一些,如果给临时工转编,那么在同等条件下,谁还会选择竞争难度非常大的事业单位联考?

编外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具体区别

1.管理及待遇

编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编外用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是由事业单位本单位发放,编内与编外工资和待遇相差较大。编内的人事关系由当地人事局管理,编外由事业单位本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在编的属于正式职工,其工资待遇都是按事业单位标准进行的,工资比编外人员高;编外的工资普遍较低。

2.稳定性

编内的如果不是犯特别严重的错误一般不存在被解聘,比较稳定;编外的会根据单位实际效益决定工资待遇和是否解聘;现在事业单位改革,都是采用聘用制,但是有编制相对有保障一些。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中有这么一些“兄弟”罪名让众多考生头痛万分,比如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在考生眼中,两者难解难分,而通过中公教育研究,这些罪名可以这么区分: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这几个罪名分别的定义为:

1. 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 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 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相互比较:

1.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一组罪名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拿了钱之后是否还给国家。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贪污国家财产之后不还,一般表现为用国家财产挥霍,比如买好车豪宅;而挪用公款罪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急用钱不得已拿了国家的钱,但还是有归还意思的。

2.贪污罪和受贿罪。这对“兄弟”罪名的关键区分在于非法占用的是谁的钱财,贪污罪非法占用的是“国家财产”,而受贿罪收受的是“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在题干里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拿的是国家的钱,那么就属于贪污罪,如果是拿的普通公民群众的钱,那就属于受贿罪。

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一组罪名的关键区分点在于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每一组罪名都有一些关键区分点,所以只要在考试中把这一些关键区分点区分开就可以了,希望诸位考生能在考试中成功将这几对“好兄弟”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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