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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猝死赔偿标准(2011年23岁工人连续加班后去世)

员工下班猝死赔偿标准(2011年23岁工人连续加班后去世)位列全球五百强。富士康是一家大型的电子产品的高新科技企业,自1988年在中国深圳投资建厂以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30多个科技工业园区,遍布中国西南、东南、东北等地区,并在全球拥有200余个子公司可派驻机构。“他是在长期的慢性疲劳中累死的。” 陈氏父母听说自己儿子去世的消息后,悲痛莫名,立即从湖北荆州老家赶往深圳,想要讨一个说法。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而他逝世的背后,究竟还有着怎样的后续?

前言

员工下班猝死赔偿标准(2011年23岁工人连续加班后去世)(1)

2011年6月25日,一个气候炎热的中午,位于深圳富士康观澜厂区工人宿舍。

23岁的工人陈龙一如往常地结束了休息,上午11时起床,陈龙忽然感觉到有些头晕目眩,胃口全无。

对于这样一种情况,陈龙大概也已经习以为常,不以为意,下午17时,陈龙准备到浴室去冲个凉,然后再去吃饭,没想到的是,刚拧开水龙头,陈龙便忽然倒地不省人事。

随后赶来的人连忙将陈龙送到了医院,经抢救治疗后,陈龙不幸逝世。

“他是在长期的慢性疲劳中累死的。” 

陈氏父母听说自己儿子去世的消息后,悲痛莫名,立即从湖北荆州老家赶往深圳,想要讨一个说法。

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而他逝世的背后,究竟还有着怎样的后续?

25天加班66小时

富士康是一家大型的电子产品的高新科技企业,自1988年在中国深圳投资建厂以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30多个科技工业园区,遍布中国西南、东南、东北等地区,并在全球拥有200余个子公司可派驻机构。

位列全球五百强。

公司主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因此招募了大量的基层员工。

23岁的陈龙,也只不过是工厂中最为普通的工人之一。

按理来说,一个23岁的年轻人,正是精力旺盛的年纪,很难与猝死挂钩,但人们在看到富士康以后,却似乎对这样的事情表示了理解。

陈龙猝死以后,家属通过走访调查得知,从6月1日开始,短短的25天内,从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都达到了2个小时,从早上7点一直都要忙到晚上七点,周六更是要加10个小时的班,加班时长累计已经达到了66个小时。

据陈龙的姨妈李萍在后来了解到的情况中介绍,我们大致还原了陈龙去世前24个小时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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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陈龙照常上班一天,从上午七点一直到晚上7点下班。

吃完晚饭后,陈龙与女友一起到网吧上网,一直到了晚上11时回家休息。一直睡到了第二天中午11时。

据查询日历可得知,2011年6月24日为星期五。

后来的事情大家就清楚了,下午17时陈龙感觉气候有些炎热,准备去浴室冲凉,结果拧开水龙头两分钟,他就倒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治疗无效后逝世。

事后经法医鉴定,陈龙为猝死。

家属来到深圳处理孩子的后事,并希望公司能给出一个说法。

陈家人认为,陈龙生前一个月内,加班的时长已经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个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

“他是在长期的慢性疲劳中累死的。” 

不过更让陈家人感到心寒的是,员工发生猝死事件以后,工厂表现出来的淡漠。

陈家人与富士康沟通后,富士康派出了两名工作人员来协商这件事,可这两名工人不仅是姗姗来迟,而且一进门后居然说了这样一句话:

“来了这么多人啊。”

从事件的发生到工厂的处理方式,随处可见的漫不经心。

陈家人来到深圳以后,富士康只提供了4间住房以及900元的生活费,其他也再无任何表示。陈家人与富士康协商不成。并向当地政府求助。

观澜镇劳保、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后来也参与到了其中。

陈龙的父母提出工伤赔偿的请求,但当地社保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

“这需要你们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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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陈家人又找到工厂,希望工厂能够提供陈龙打工期间的上班记录、工资单以及社保等记录。

出乎预料的是,富士康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提供陈龙相关的上班记录、工资单以及社保等记录。

陈家人指责富士康冷血,并提出20万元索赔,因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家人在富士康厂区门口拉起了横幅讨要说法。

“存在即是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第四十一条规定为: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而《劳动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如陈家人所说,陈龙在猝死之前,25天连续加班超过66个小时,那么工厂公司,已经涉嫌违法。

富士康员工陈龙猝死一事,也引起了社会上的轰动。

尤其是富士康作为一家大型的企业,事件更容易发酵。作为一家生产性企业来说,“加班”似乎是一种常态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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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对于加班的看待方式,似乎也存在两个极端。

一方面他们希望赚钱后能够有足够多的闲暇时间,休息之余还能够陪伴家人,放松身心,而另外一方面,工人们又想通过加班增加收入,以改变家庭贫困的局面。

富士康的一线员工,大部分都是一些20岁到30岁的年轻人,他们对于加班的态度,似乎更容易接受,无疑他们更加年轻,身体素质相对也很好,他们更需要通过劳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加班挣够了钱,就回家买房子。”

“没技术到哪儿都是苦力,在富士康加班,多出力就是多拿钱。”

有这样想法的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多个,不仅仅是日常加班,节假日加班更是成为众人争抢的香饽饽,而在工厂里,不允许加班是对工人最大的惩罚。

“按照富士康的规定,平时加班费是底薪的1.5倍,周六是2倍,节假日是3倍,加班加多了比工资还高,加班费往往能占到月收入的60%以上。”

许多的人不仅对加班不排斥,甚至还“抢着加班”。

富士康董事长郭台铭也曾在董事会上表示:

“80%到90%的员工都喜欢加班,多赚点钱将来可以回乡买房子。”

当然像富士康这样的大型企业,被关注本身也无可厚非,可实际上不仅仅是大企业,一些小的电子厂、加班加得更狠,已经不仅仅是“吸血工厂”,甚至已经沦为“喝血工厂”。

那么员工真的就喜欢加班吗?

恐怕也不见得。

大多数曾经从事过流水线生产作业的工人坦言:“人就像是个行尸走肉。”

类似富士康这样的企业,超过70%以上的员工,实际上都是一线生产的工人,从事的这份工作,实际上并无技术难度,甚至也谈不上苦重,唯有枯燥最难忍受。

一天长达十个小时从事枯燥无味的工作,不仅仅是对人的身体上产生影响,就连精神上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所以,出现像陈龙这样类似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

那么存在真的就是合理的吗?只怕也不尽然。

“陈龙事件”发酵

2011年6月,陈龙亲属请求“工伤赔偿”时,当地社保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这需要你们提供证据。”

有记者专门针对此事采访了观澜镇一熊姓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也坦言:

“家属认为该按工伤赔偿,但国家规定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且是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如果家属不服可以自己去要求鉴定。另外过劳死不是我们部门认定的,法医也鉴定不了是不是过劳死,超过权限的事情不归我管。”

针对企业加班文化盛行,熊姓工作人员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深圳来讲,有些人打工要挣钱,你不让他加班他抗议,让他加班多了,他又说身体累,吃不消,工厂也是两难。”

尽管工作人员言辞有理有据,可事实上是,即便陈龙真的是属于因过度劳累而猝死,但由于孩子是在外地工作,家人亲属基本不在身边,他们也无法提供证据。

而富士康的回应就更是简单,他们将员工的打工期间的上班记录、工资单以及社保等记录视为公司机密,对家属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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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图(非对应事件)

2011年6月29日,富士康一名彭姓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这些记录是属于员工的机密,也是公司的机密,发生这种情况后,如果谁都来要,那么富士康还有什么秘密可言?”

对于陈龙去世前是否是加班数月,这名彭姓工作人员也称:“这些证据需要由家属提供。”

“死者在去世前的24小时,肯定有一些其他情况,当然我们这里不便透露,我们要保护他的隐私,作为员工工作之外的时间是他自己的隐私,作为公司也不好去干预。”

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的,是过劳死的这个概念。

“过劳死”这个词源于日本。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的经济十分繁荣,社会发展快速,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大大加快。在这一时期,30-50岁之间的群体诱发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大范围出现,并出现死亡。

对死者生前的调查发现,他们在死亡前一周,有过过重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心理压力过大。

在八九十年代期间,“过劳死”成为了日本的一个热门词汇。

随着近些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在中国等一些亚洲国家,也成为了高频词汇。

需要指出的是,“过劳死”不是一个临床医学的概念,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正如“陈龙”事件中所说的那样,法医无法鉴定过劳死,临床医学可以通过一系列反应,来检测患者患有某种疾病,但对过劳死这样一种社会医学范畴,无法用医学手段去证明。

更为关键的是,“过劳死”前期的隐蔽性很强,一般是事出突然,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视同工伤”的条款,但在现实中还往往存在,突发疾病未死以及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案例,基于现有制度,难以定性为工伤。

“过劳死”难于被定性为工伤获得赔偿,是现实中存在的必然因素。

姑且我们不论,公司所谓的“员工的打工期间的上班记录、工资单以及社保等记录”是不是属于公司机密。即便是家属可以获得这一资料,也难于认定,死亡与过劳之间究竟存不存在直接联系。

陈龙事件并非是个个例,2016年,央视新闻中曾经做过一次盘点:

2015年3月15日,深圳36岁的IT工程师张斌,被人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也就是在他去世这一天凌晨1时,他还发了一封工作邮件,据说为了赶工,他常常加班到五六点中,然后早晨起来接着去上班。

去世前一天,张斌还给妈妈发去了一个短信,内容只有三个字:

“太累了。”

同年7月,江西某演艺集团员工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宿舍,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后,发现王某死于心源性猝死,据悉王某在去世之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

……

陈龙事件”的发酵,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劳企纠纷”,引发舆论潮的,恰恰是打工人自己的感同身受。

尽管在新闻报道中,这一类无预兆的、突发性的死亡总是被称为猝死,但依据2020年4月《中国急救医学》刊登的《我国 5516 例尸解猝死病例流行特征分析》显示,影响猝死的主要因素是情绪激动( 25.66% )和劳累( 24.53% )。

以人为本

事件本身所引发的讨论时至今日依然不绝,而相关的案例更是有增无减。

富士康近些年来已经加强了对员工的入职体检等一系列制度,相关类似的事件已经减少,可“过劳死”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却值得我们很多人深思。

除了职工本身应该加强对自身身体健康的关注外,企业是否也应该对员工投入更多的关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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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企业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言论

“陈龙事件”发酵之后,企业负责人在处理相关问题上,冷淡甚至漠然的态度让人感到心寒。

一句“来了这么多人啊”,折射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素养,更是他们背后一个企业的素养。

一切以利益至上为荣的企业,又何谈对员工的关爱呢?

2015年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指责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尽管在过去许多年里,富士康出现了很多类似“陈龙事件的事情,但富士康的回应却也很快。

2月3日,富士康公开发表声明《我们不完美,但请关注我们的进步——富士康科技集团声明并与郭军先生商榷》,寻求对外说明。

“当我们听到郭军先生将员工加班与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变成一种因果关系时,我们内心不仅有伤痛,还有惊讶。”

尽管富士康承认了员工加班存在的客观事实,但却否认加班与员工过劳死之间有任何联系。

即便富士康在商榷中所称,坚持严格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工人休息时间,可事实上过重的加班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过低的基本底薪,是工人被迫选择长期加班的重要因素之一。

时至今日,“过劳死”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而是广泛地深入到各个行业之中。

从社会医学的概念角度上来讲,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证明,影响人类疾病的因素是相互关联的,人的疾病不仅仅是可以从分子生物学水平上找到结构缺陷,也可在反应器官功能的生理生化指标受现异常,还可以追溯到患者家庭和人际关系方面出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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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因素而引发的疾病,更是需要提高重视。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员工劳动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保障员工的基本诉求,遏制这一类现象的最后一道底线。

而作为企业一方,用工的同事,更应该切实的保障,劳动工作人员实际需求和水平,满足工人在精神层面的追求。

而从个人角度上来说,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点,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量力而行,做到收获成功的同时,还能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而站在整个社会角度上来说,社会各界以及民间团体、工会,应该秉持公正立场、真正深入工人生活进行的调研,这样才能够真正了解工人的实际需求,从而避免像“陈龙”这样悲剧的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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