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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管理人员职责(山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管理人员职责(山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管理人员职责(山东建立安全总监制度)(1)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

此前,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曾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年底前,全省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实现安全总监应配尽配、配齐配强;应设而未设,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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