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过试用期普工辞职要扣工资吗(泽普原创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
没过试用期普工辞职要扣工资吗(泽普原创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法律分析: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龄累积计算
案情摘要:
珠海博联公司、博联澳门公司、柏林公司为关联企业。内地居民谢某芳先后与珠海博联公司、博联澳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后者的劳动合同期内,其社保记录记载的用人单位仍为前者。此后,谢某芳入职柏林公司。因柏林公司不同意合并计算其在珠海博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谢某芳提起诉讼,要求柏林公司、珠海博联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
审理情况: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应当累计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判决柏林公司赔偿谢某芳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龄累积计算工龄带来的义务,而让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中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各用人单位为独立法人的说辞来推脱责任,以达到应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而不签或者应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而少付甚至不付的目的,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能逃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结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用人单位想通过随意变换劳动者工作单位来达到规避累积计算工作年限,规避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付义务等目的,既不符合社会对用人单位担当的期待,也不符合劳动法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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