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理解(纯干货--浅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理解(纯干货--浅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对公司来说会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对这一情形,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今天就来细细讲解。
一、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笔者备注:该条规定意味着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多久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只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意见也不一样: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满一年(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可以随时主张双倍工资)。这种意见实质上将双倍工资的性质定义为“劳动报酬”,因此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但是这种意见又分出来两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自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满一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之日计算满一年。
笔者同意双倍工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这一观点,劳动法虽然说得是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差额的获得,不是因为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
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0276、10277号民事裁定书中均有明确“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可以看出,广东省的做法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和应付二倍工资期间重叠的部分才予以确认。
比如说劳动者于2017年3月1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的是2015年4月起至2016年2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3月13日往前倒推一年是2016年3月12日,即时间段属于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3日这一年内的双倍工资才可以得到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该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411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计算方法可以更直观的展现这一规定:“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于原告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算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原告申请仲裁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原告主张的2016年7月21日之前的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应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4月14日(二者重叠的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 750元(4 500元/月÷30天×11天 4 500元/月×8个月 4 500元/月÷30×14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63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本案中,陈某至2018年5月1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万某公司已就时效问题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对于超过时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申1280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判决内容加以确认。
广东省的做法和其他省市以及业内的意见都不一致,作为代理律师,需要根据案情以及具体省市的特殊规定采用对当事人主张最有利的做法来主张。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七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广东省的做法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应得工资,包含加班费但不包括非按月固定支付的工资项目。
实践中,因为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所以各地法院的审判依据又有所差异。律师办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多多了解当地的特殊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利益。
笔者注: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被废止,但是因为暂时未出台其他规定文件,故实践中也可以参照援引该规定。
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