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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定某电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李某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赔偿金。李某借用何某身份证入职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基本案情1】李某在前往某电子公司求职时,借用了何某的身份证,且以何某的名义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导读】

1、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系合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2、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

【基本案情1】

李某在前往某电子公司求职时,借用了何某的身份证,且以何某的名义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李某借用何某身份证入职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故法院判定某电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李某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

【基本案情2】

2012年2月14日,刘某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用刘某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并以工资1340元/月的缴费标准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2012年2月21日晚,刘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月1日死亡。当年11月12日,刘某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刘某死亡后,因其亲属冒名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亲属未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刘某亲属遂诉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获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刘某发生工伤后,因身份不相符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未严格核查刘某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所冒用的身份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的程度,认定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刘某一方承担60%的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

【用工风险防范】

(一)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存在欺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用人单位以他人身份证为该员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若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因身份不相符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根据用工单位的过错程度,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4)

【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1、仔细核对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原件。对员工提交的身份证存疑时,要求员工提交户口本等户籍材料以供核查,并细问其家庭情况。

2、员工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时,让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由于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根据用工单位的过错程度,这种情况下单位最好在核实身份证件后,让员工提供书面保证,明确写明如“本人之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等)均为本人真实有效之证件,如有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且其后果概与本用工单位无关”类似的文字。以此尽量减轻自己的过错。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

(案例来自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89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34号,本文节选自蔡飞著《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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