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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态检察(以我一抹检察蓝)

聚焦生态检察(以我一抹检察蓝)“看到这么多普氏原羚死亡,我们特别痛心。2020年3月,我们做了充分的摸底调查,分别向刚察县自然资源局和刚察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向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刚察县路政执法大队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刚察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山成斌说。如何破解普氏原羚非正常死亡这一难题?保护高原生灵的公益诉讼检察发挥了最大效能。2021年7月,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在哈尔盖镇315国道设置了国内首个普氏原羚保护通道,也是全省首个单一物种野生动物“生命通道”,这对位于“地球第三极”的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义非凡。同行的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李彦泽告诉记者:“前几年,由于缺乏必要的警示标识、限速设施和网围栏设置过高,造成很多普氏原羚非正常死亡。”据了解,青海湖是普氏原羚在世界上仅存的栖息地,国道315线从这里横穿而过。对普氏原羚来说,原本这条方便、快捷的道路却成了它们的“死亡之路”。危害普氏原羚的还有网围栏

聚焦生态检察(以我一抹检察蓝)(1)

聚焦生态检察(以我一抹检察蓝)(2)

聚焦生态检察(以我一抹检察蓝)(3)

7月11日,记者来到青海湖北岸的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眼前的青海湖碧波荡漾、风光无限,如同镶嵌在草原上的一颗“蓝宝石”。为了让这颗“蓝宝石”璀璨夺目,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服务保障青海湖北岸、祁连山南麓生态等重点生态工程公益司法保护新路径。着力打造“山湖羚鱼鸟”公益诉讼生态检察品牌,运用品牌建设的理念和机制,聚焦检察机关主责主业,全面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为普氏原羚打通“生命线”

从西海镇向刚察县行进,驱车一个多小时,一路上除了宜人的自然风光外,最吸引眼球的是在刚察县境内的哈尔盖镇315国道186公里至188公里处,有两块写有“普氏原羚通道 减速慢行注意避让”字样的大型警示牌。

警示牌的作用显而易见,就是保护“奔跑在草原上的大熊猫”——普氏原羚。

2021年7月,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在哈尔盖镇315国道设置了国内首个普氏原羚保护通道,也是全省首个单一物种野生动物“生命通道”,这对位于“地球第三极”的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义非凡。

同行的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李彦泽告诉记者:“前几年,由于缺乏必要的警示标识、限速设施和网围栏设置过高,造成很多普氏原羚非正常死亡。”

据了解,青海湖是普氏原羚在世界上仅存的栖息地,国道315线从这里横穿而过。对普氏原羚来说,原本这条方便、快捷的道路却成了它们的“死亡之路”。危害普氏原羚的还有网围栏,牧民安装的网围栏高度是1.5米左右,上面还有刺丝,一些年幼的普氏原羚只能跃过1.2米的高度,跳不过去的小羊就死在网围栏上,严重危害了珍稀动物种群数量。

如何破解普氏原羚非正常死亡这一难题?保护高原生灵的公益诉讼检察发挥了最大效能。

“看到这么多普氏原羚死亡,我们特别痛心。2020年3月,我们做了充分的摸底调查,分别向刚察县自然资源局和刚察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向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刚察县路政执法大队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刚察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山成斌说。

保护普氏原羚不能靠一己之力,刚察县检察院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引起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北州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一场三级检察机关牵头的圆桌会议召开了。通过座谈交流,海北州检察院与青海湖各行政单位达成“各自履行职责,积极争取项目资金,设置警示标识牌和限速设施,合力保护普氏原羚”的共识。

如今,相关单位拆除网围栏刺丝50万米以上,每年冬季投放草料100多吨,还修建了饮水池解决普氏原羚冬季饮水和迁徙问题。普氏原羚在法治的护佑下,无忧无虑地在青海湖边奔跑。

加大裸鲤司法保护力度

青海湖裸鲤,处于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核心地位,它们有着“消化”青海湖有机物的特殊功能,对于青海湖生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肉质鲜美,裸鲤成了不少非法捕捞者眼中的“摇钱树”。刚察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小婷谈及2021年办理的海北州首例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还记忆犹新。

“2021年4月,刚察县公安局移送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卷宗。看完案卷,诸多疑问在我脑子里出现,张某一人两次前往青海湖水域偷捕裸鲤800多公斤,他是如何一个人在两个小时内拉起60盘渔网的?裸鲤又是被什么人收购的?800多公斤裸鲤被销往何处?”王小婷对记者说出了她的疑问。

在审查阶段,王小婷和办案团队逐个破解疑问。他们调取案发前监控视频,张某所驾驶的车后面一直有一辆车尾随,尾随车上下来的就是李某甲等6名证人。大量证据指明张某作案是有同案犯的,收购其捕捞的裸鲤的还有一人就是李某。王小婷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并移送。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侦查机关追加罪行,最终成功追诉漏犯7人。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对破坏青海湖裸鲤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公诉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附条件量刑建议,以一审判决前是否达成赔偿等为条件和基准,有针对性地提出两种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7名被告人在庭审阶段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放流77955尾育苗的损害赔偿金87309.60元。

同时,刚察县检察院还办理了另一起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承担放流78340尾育苗的损害赔偿金并赔偿87740.80元。

“在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的道路上,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做优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追究侵害者的民事责任,唤醒群众对青海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持续发力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刚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春辉向记者道出了办理此案的意义所在。

打造“山湖羚鱼鸟”金字招牌

青海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取得的成效来之不易。截至2021年,青海湖裸鲤资源蕴藏量达到10.85万吨,是保护初期的近42倍。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湿地面积持续增加,候鸟数量逐年递增,水体自净能力明显提高,青海湖裸鲤种群资源进入恢复期,“水—鱼—鸟—草地”生命共同体已形成。

刚察县检察院顺势而为,致力于打造“山湖羚鱼鸟”公益诉讼生态检察品牌。不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构建了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刚察县检察院坐拥祁连山南麓和青海湖北岸的区位优势,积极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设立四个生态巡回检察保护站,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与各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双向协作、共建共赢’。”山成斌在青海湖裸鲤保护站向记者说出了打造该品牌的初衷。

四个保护站站点设置不同,意义和作用也有不同。青海湖裸鲤保护站将办公地点设在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裸鲤放流站。

谈及保护站设置的意义,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裸鲤放流站站长周卫国说:“保护站的设立,加大了青海湖裸鲤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促进青海湖受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与保护至关重要。”

祁连山南麓保护站,便于及时掌握矿山治理,野生动植物、水利资源保护等情况。环青海湖北岸保护站,可以有效加强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监督督促整改。普氏原羚保护站的设立,对巩固普氏原羚保护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刚察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联动配合,先后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关于跨域协同加强青海湖裸鲤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协同普氏原羚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依法保护、共建共享、协同合作为原则,做到各司其职、加强衔接、相互配合。

“刚察检察机关肩负公益诉讼职能,不能忘记的殷殷嘱托,保护好高原生态,全力打造生态文明新高地,是刚察县检察机关的使命和责任。”李春辉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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