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前30天申请离职,未办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未提前三十天申请)
已提前30天申请离职,未办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未提前三十天申请)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扣押。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行为的目的。依据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自由意志,选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依据其本人意志,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之下,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得违背劳动者本人意愿,剥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遂在咨询律师后依法提起仲裁维权。仲裁委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肯定了张某的主张,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图片来源于网络麒麟普法
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公司扣发员工工资的情况,有些情况看似合法合理,实则不然。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劳动者离职未提前三十天申请,用人单位扣发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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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2016年5月12日入职**制衣有限公司,月薪5000元,每月5号法上月工资,入职后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7年5月30日,张某因家中父亲生病,着急回家,遂向部门领导递交了离职文书,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17年6月15日是公司应当向其支付5月份工资的时候,但直到2017年6月16日仍未收到,遂电话联系公司领导询问原因,公司领导告知因,因其离职未提前一个月申请,所以扣其一个月工资。
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遂在咨询律师后依法提起仲裁维权。仲裁委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肯定了张某的主张,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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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自由意志,选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依据其本人意志,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之下,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得违背劳动者本人意愿,剥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
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扣押。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行为的目的。
在劳动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可自行提出离职,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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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张某2017年5月1日至30日与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依法向公司提供了劳动行为,公司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5月1日至30日的工资。张某离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确实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但张某及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其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害,公司以此为由,扣押张某5月份工资于法无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5月份工资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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