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违规可以辞退吗(员工微信提出离职后反悔)
员工多次违规可以辞退吗(员工微信提出离职后反悔)(1)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随着微信功能越来越强悍,现在很多人连电话都懒得打了,有事没事发个微信信息、语音聊天。就连一些人辞职、请假等都开始用微信解决了,但员工通过微信辞职是合法有效的吗?如果微信辞职是一时冲动,员工可以在事后反悔吗?一、辞职应该是这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这样的。
小张是我们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上个月小张在微信上发消息告诉其领导准备辞职,经沟通无效领导表示同意。然而过了2周小张提出反悔,想收回离职申请,可领导表示不同意,并已经安排了交接人员。小张内心不服,拒绝交接,随即公司通知小张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小张则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请问各位HR,你认为该案例应该怎么判?从该案例中我们又能学到哪些知识呢?
阅读指引:
微信辞职有效吗?
微信辞职可以反悔吗?
随着微信功能越来越强悍,现在很多人连电话都懒得打了,有事没事发个微信信息、语音聊天。就连一些人辞职、请假等都开始用微信解决了,但员工通过微信辞职是合法有效的吗?如果微信辞职是一时冲动,员工可以在事后反悔吗?
一、辞职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日常认定的“书面形式”指通过纸笔形式手书或者打印稿件签字的形式,微信辞职肯定是没有打印出来的聊天形式,这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员工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辞职都属于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作为公司一员,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切莫将辞职、不干了挂在嘴边。虽然,发泄一时爽,但影响了个人职业发展就得不偿失了。而且,公司中的领导在培养员工或者考虑升职加薪机会的时候,也会着重参考员工的稳定性及工作态度,切莫因小失大。
一个人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才能掌控自己的人生。
【案例】自称老母亲代发辞职微信,却无确凿证据
张某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工作2年后张某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某购买社保。10月25日,张某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某转账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
事后,张某坚称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母亲用我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张某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某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某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某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张某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单方停止为张某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张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来源:中国普法网
二、微信辞职可以反悔吗?
辞职可以反悔吗?估计很多人没想过这个问题,职场又不是过家家,入职、离职都是个人经过慎重思考的决定,为什么要反悔?
但实际生活中,真的有一些人因为没有控制好情绪或者行动力“超强”,还没想好已经完成辞职了。职场中,真的不建议大家“随心情”或者完全凭主观感受决定一切。这会让领导及同事感觉自己不够职业、不够成熟,领导自己不敢将重要的工作内容或者难得的提升机会给到不成熟、不稳定的员工;同事在“组队打怪”时也不倾向于选择太过个性或者完全凭心情做事的人。
我们大家都是成年人,在职场中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切莫将自己的一手好牌打烂。要知道,职场口碑可是会伴随着我们整个职业生涯的。
【案例】辞职的是我,反悔的也是我
2019年刘先生来到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项目经理,4个月后刘先生在微信中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总提出“个人原因,我想离职”。此后,刘先生根据公司安排,开始将部分工作进行移交。公司发送邮件通知,批准其微信提出的离职申请,并要求刘先生在12月5日办理离职交接和工资结算。
刘先生接到该邮件后,回复公司“微信消息不是正式书面申请,现在不想主动离职”。随之,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1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9年12月5日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
劳动仲裁庭上,刘先生解释。自己只是因工作压力大,在微信上跟领导抱怨,希望能够加薪或者减轻工作量,并非真想离职。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汽车配件公司在其完成工作交接后,批准离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刘先生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劳动报
【案例】我没辞职,就是发了个朋友圈
卢某为某科技公司的销售总监, 2017年某天,在外出差的卢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状态,声称其从即日起辞职,科技公司相关事宜与自己再无关系。之后,卢某就再没有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
4个月后,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合计20余万元。卢某称,自己辞职是因为公司老板先口头辞退了他,接着他又看到了公司发布的“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这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辞职声明,所以是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卢某发布的辞职声明后才在公司工作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的离职声明,且卢某发布辞职声明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5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
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要按照制度规定完成员工离职办理,不能想当然认为员工“自离”后即可相忘于江湖。
微信也非凭个人高兴什么信息都可以发,有些员工委屈了感觉自己付出多、获得少,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平心静气地坐下和领导面谈。即使无法短时间满足自己的愿望,至少也是一次和领导的良性沟通,对于自己的职业发展有利无害。
作者简介:Mandy老师,拾壹·职场首席咨询顾问,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深劳动法务顾问,三茅人力资源网专家专栏认证作家。先后就职于世界500强及美资公司,近20年人力资源实战经验。擅长领域:薪酬、绩效、劳动关系、人力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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