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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交的保险是不是可以抵税(竟然还能帮公司节税)

给员工交的保险是不是可以抵税(竟然还能帮公司节税)2、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从2018年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商业意外险:被保险人为企业员工,法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是,企业为员工投保时选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税法要求,该部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导致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变更至330万元。其中30万元需要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分析解决:商业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迎来了职场的招聘旺季。不少企业为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公司团队,通常会调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付比例,或为员工购买团体医疗保险等方式,改善职工福利待遇,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正是国家鼓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为员工投保的决策,若没有注意一些税务风险,导致税务处理不合规,反而“得不偿失”。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这类情况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避免?

情况一:

案例说明:2021年末,某家小微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年度利润为290万元,刚刚好没超过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限额,可以享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企业为员工投保时选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税法要求,该部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导致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变更至330万元。其中30万元需要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分析解决:

商业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商业意外险:被保险人为企业员工,法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从2018年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么则表示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保费,可以税前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买商业意外险则不可以税前扣除25%的企业所得税!

情况二:

案例说明: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甲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分析解决:对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一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对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相应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给员工交的保险是不是可以抵税(竟然还能帮公司节税)(1)

那么我们常见可税前扣除的险种还有哪些呢?

一、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

1、五险一金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人身意外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为自身购买的保险

1、责任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财产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能通过为员工或公司投保带来其他价值,税务筹划更多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享受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给企业创造更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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