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怎么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怎么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2019年10月份,R公司以Q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Q某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4月1日,Q某再次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Q某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R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Q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来,H公司经过改制,变更为R公司。2003年2月1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2009年10月5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Q某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Q某的社会保险费。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就真的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了吗?
有些员工出于某种原因,会主动跟用人单位说不用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并愿意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这个时候,有些单位会暗自窃喜,以为有了这个放弃社保的声明就万事大吉,可以免责了,甚至还能为公司省下一笔开支。殊不知,公司已经担上了法律风险。
案例:
2003年1月25日,Q某与H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同日H公司向Q某收取200元保证金,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
后来,H公司经过改制,变更为R公司。
2003年2月1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
2009年10月5日,Q某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Q某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Q某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4月1日,Q某再次在R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Q某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R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Q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19年10月份,R公司以Q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Q某解除劳动关系。
Q某发现,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与公司发生了纠纷。
Q某因相关社会保险争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以Q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Q某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R公司赔偿原告Q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9756元]。
R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协议书》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Q某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R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并扣减R公司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后,判决R公司赔偿Q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并无不当。Q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无法补办社保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提起仲裁申请,未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Q某收到不予受理仲裁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法定期间。R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缴纳社保这件事情,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就算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就是违法的。
有些员工会向用人单位提议:不购买社保,把社保换成现金。那么问题来了,把社保兑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任何一位员工,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这是不一定的,这10种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实习生
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由于个体户是有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户也可以给公司开票,降低成本,便成为热门的筹划选择。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①自营劳动者
②家庭帮工
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是对我们自身的一个保障,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要坚持缴纳社保不动摇。于企业来而言,自觉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如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我们将会给您提供免费且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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