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育婴员 保育员
保育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育婴员 保育员2021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其中,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③ —— ②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0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公告,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其中,育婴员、保育员属于第一批退出目录的职业资格,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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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育婴员”、“保育员”两个职业正式纳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中,作为“水平评价类”第63项“生活照料服务人员”,由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鉴定。
自此,“育婴员”、“保育员”有了统一的职业认证,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
— ② —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0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公告,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其中,育婴员、保育员属于第一批退出目录的职业资格,将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
— ③ —
2021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其中,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自此,育婴员、保育员正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人社部门进行官方的职业资格鉴定和发证。
根据2020年7月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因此,目前已取得育婴员、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有效。
作为托育和幼教行业的两个重要岗位,在缺乏官方职业鉴定认证的新状态下,托幼机构如何选择合格的保育员和育婴员,两个岗位的从业人员又如何证明自身具备职业能力和技能资格,就将成为一个问题,急需解决。
根据人社部的说明和部署,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
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查询。
因此,育婴员、保育员这两个职业及其技能标准依然存在,原有的“职业资格评价”改为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证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变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政策调整后,将带来育婴员、保育员两个岗位在培养人、招聘人、用人方面的新变化。求职者如何应对,用人机构如何甄选,社会机构如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