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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科普示范:关注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食品安全科普示范:关注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左: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熊太银节目监制:王志红主 持 人:安 然嘉 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马娅、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熊太银、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科科长吴会仙 节目编审:陈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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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

----关注《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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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2020年6月19日(周五)14:15-15:00直播 (周六周日同一时间重播)

地 点: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 持 人:安 然

嘉 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马娅、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熊太银、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科科长吴会仙

节目编审:陈明洪

节目监制:王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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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熊太银

中一: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科科长吴会仙

中二:主持人 安 然

右:嘉宾: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马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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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野生菌已经开始上市,多年来误食有毒野生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发生,全球已知野生食用菌2500余种,我国已知约1000种,云南有近900种,约占世界食用菌物种的36%,占全国的90%。昭通市是全省野生菌生长时间最长的地方,基本上从3月初到12月初都有野生菌生长。我市有野生菌生长的地方,人民群众普遍喜欢吃野生菌,野生菌中毒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在过去几年中,市政府食安办最早接到的野生菌中毒报告是3月27日,最晚接到的野生菌中毒报告是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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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引起中毒的野生菌

第一金标准:头上戴帽(菌盖)、腰间系裙(菌环)、脚上穿鞋(菌托)的菌子多有毒,尽量不要吃!

第二金标准:自己不熟知的菌子不要吃!只吃熟知的食用菌!

容易引起中毒的野生菌主要有:致命鹅膏(俗称“白罗伞") ;灰花纹鹅膏(俗称“麻母鸡") ;假褐云斑鹅膏;亚稀褶红菇(俗称“火炭菌");毒沟褶菌(俗称“小白菌")。云南常见有毒野生菌可到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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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后,中毒的人或者其周围的人应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1.一旦出现中毒,及时催吐、立即送医;

2.如未能及时就医,患者可大量饮用温开水或淡盐水,再用硬物刺激咽喉部进行催吐、洗胃处理(但禁用于已昏迷的患者,防止窒息),尽快排除体内未被吸收的残菌或缓解有毒物质的吸收,减轻中毒症状;

3.催吐后,最好让患者饮少量盐水,补充丢失体液,防止脱水休克;

4.对已经昏迷的患者不要强行向其口内灌水,防止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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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呼吁广大群众。一是要提高自我健康安全意识,有效识别有毒野生菌,总结起来就是“八不吃一不饮”,即生菌不吃、不混吃野生菌、不熟悉的不吃、种类不明菌不吃、腐烂菌不吃、未煮熟炒透的菌不吃、火炭菌不吃、混杂分不清的菌不吃,吃菌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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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1

昭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案。2020年2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执法检查中,发现昭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大米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涉案大米共计60吨。经查证,在大米外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是省外某大米生产商所为。生产商的销货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大米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注分别为2月5日和2月10日,到达昭通火车站时间为2月6日,于2020年2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抽样送检,涉案大米质量合格。该批大米质量虽然合格,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早产”大米。最后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36.00元,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和互通,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大米生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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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2.涉及刑事犯罪的食品案件

2019年1月22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县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永善县某白酒经营部涉嫌销售标识为“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的白酒涉嫌商标侵权,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涉案人员肖某陈述,2018年4月,有个自称从贵州送货到四川雷波的推销员,将7件五粮液、7件国窖1573、41件贵州茅台酒推销给她,五粮液和国窖1573为3000元/件,贵州茅台酒4800元/件,总价为238800.00元。推销员未提供任何资质,肖某也未索取相关收款票据。经过鉴定,永善县某白酒经营部销售的“国窖1573”、“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并非三家公司生产,属假冒上述三家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收到鉴定证明书后,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放弃申请重新鉴定。调查中当事人介绍所购商品打算在2019年春节期间开始销售,预定价为贵州茅台酒920元/瓶;国窖1573及五粮液590元(左右)/瓶,截止案件被查获当天,该批侵权商品均未售出。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过大,已涉嫌犯罪,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目前一审案件已经公开审理完毕,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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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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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专有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以及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企业重要性凸显在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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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了详实的规定,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拥有的专利权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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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可以有效地对自己专有技术、产品、市场进行保护。不怕“泄密”,更不怕因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跳槽”造成技术成果流失。

2、在法定期限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售市场依法受到保护,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可用于维权。

3、对外宣传时,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产品档次,保证竞争优势。

4、拥有专利的数量是申请优惠政策及重大项目的门槛条件。获得资格后,可享受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策,可参加重大项目的投标和评审等。

5、可依法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实现其经济价值。6、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专利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去年,我市专利、商标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提升,全市专利申请量1087件,较2018年增长34.9%;全市专利授权量717件,较2018年增长122.7%。全市商标申请4473件,较2018年增长35%;注册3137件,较2018年增长30.3%;有效注册量10574件,较2018年增长40.3%。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件,分别是昭通天麻、昭通天麻(带图形)、昭通苹果、昭通土豆、鲁甸青花椒、鲁甸大麻核桃(加工过的核桃29类)、鲁甸大麻核桃(新鲜核桃31类)、永善花椒、盐津乌骨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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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在治理知识产权乱象中共出动执法人员348人次,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40件,案值28.8万元,没收金额0.6万元,罚款金额40.9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件。

案例案情

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巡查工作时发现:昭阳区XXX大药房正在销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商标:“飘安®”,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凭证,我局依法进行查扣。鉴于疫情原因,不能实现抽样送检,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的通知》与对我局查获的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比对验证,证实查获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飘安®”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购进数量为8000个,销售价为2.5元/个,违法经营额为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00000.00元。本案例折射出一些经营者不顾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主体义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处。

xxx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使用xx抗菌乳膏包装盒假冒专利案。案情:xxx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菌乳膏包装盒的专利权限至2017年,但2018年改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仍然标注了专利号,经调查,该公司在其“xx抗菌乳膏”包装上标注专利权已经终止的专利标识(专利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一款:“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专利法》第63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要求其联系各销售商召回标注有“专利号”的抗菌乳膏,对外包装盒进行清理并销毁。

这个案例实际反映出企业一方面存在内部管理存在混乱,对统一印制的原专利包装盒库存未及时进行清理;另一方面暴露出企业忽视专利法律规定,违法继续使用已经终止的包装专利的冒险心态。 这个案例也给广大的专利权人提了个醒,专利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专利到期还要使用的,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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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知法守法是底线,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为此,我们通过“大家说法”栏目提醒广大听众朋友,大家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可以拨打1213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遇到商标、专利申请方面的事情需要咨询的,也可以拨打我局知识产权发展科办公电话22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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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控食品安全,既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更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更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事业,需要着眼长远,逐步推进,同样需要大家的共同奋斗。欢迎大家对涉及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是:12315。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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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料整理:安然|部分图片: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网络

审核|杨宇航

编辑|路蕊励

投稿邮箱|180905473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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