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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穿刺手术大出血概率(肝穿刺活检患者出血性休克死亡)

肝穿刺手术大出血概率(肝穿刺活检患者出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为:医方某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何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①根据2018年12月5日术前凝血功能检查,被鉴定人凝血功能存在异常:APTT正常伴PT延长、FDP和D-D均阳性,上述结果提示被鉴定人有出血倾向,为肝脏穿刺活检术禁忌证。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下行肝穿刺活检术,术前1-2天未作胸透和腹部超声检查,术前和手术当天未肌注维生素K1,术中未尽量在超声引导下作活检,术后未规范测量血压、脉搏;②未记载介入治疗手术的具体时间;③肝出血后未及时处理原发疾病,延误治疗;④未采取针对DIC的规范治疗措施的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不能完全预测性及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凶险性等因素,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1%-20%),建议过错参与度20%左右为宜(供委托方参考)。司法鉴定原告认为:何某药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21日,何某,发热、头痛在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就诊,被诊断为肝功能不全(药物性)、急性咽炎等。治疗几日未见明显好转。2018年11月25日,何某转入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五日后,由于其病情未见好转,医院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2018年11月30日,何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转院至被告处,初步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发热、过敏性皮炎。在该院住院期间,被告医院为其做了肝脏穿刺检查,在行肝脏穿刺术时,造成受害人“肝右动脉分支动脉破裂出血”,后医院先后进行凝血酶滴注止血及介入止血,但均无效果;后在进行剖腹手术止血时,发现肝脏穿刺的针眼处仍呈喷射性出血,被告医院采取了缝扎手术止血,但为时已晚,2018年12月6日19:45何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并DIC。

原告(何某亲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何某死亡,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肝穿刺手术大出血概率(肝穿刺活检患者出血性休克死亡)(1)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何某药物性肝损住院,却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在对何某进行肝脏穿刺手术时;明知何某肝脾肿大、凝血功能差,仍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何某肝动脉血管受损出血;在出血情况发生后,未予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法,延误了何某的最佳救治时机,导致何某最终因出血过多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过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鉴定,被告责任是1%-20%,1%是医疗瑕疵,让被告承担责任不公平。

肝穿刺手术大出血概率(肝穿刺活检患者出血性休克死亡)(2)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方某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何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①根据2018年12月5日术前凝血功能检查,被鉴定人凝血功能存在异常:APTT正常伴PT延长、FDP和D-D均阳性,上述结果提示被鉴定人有出血倾向,为肝脏穿刺活检术禁忌证。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下行肝穿刺活检术,术前1-2天未作胸透和腹部超声检查,术前和手术当天未肌注维生素K1,术中未尽量在超声引导下作活检,术后未规范测量血压、脉搏;②未记载介入治疗手术的具体时间;③肝出血后未及时处理原发疾病,延误治疗;④未采取针对DIC的规范治疗措施的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不能完全预测性及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凶险性等因素,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1%-20%),建议过错参与度20%左右为宜(供委托方参考)。

法院观点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在对何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有禁忌症的情况下行肝穿刺活检术,术前未完善相关检查和必要的准备措施,术中未尽量在超声引导下作活检,术后未规范测量血压、脉搏以及在何某出现肝出血后未及时处理原发疾病,延误治疗、未采取针对DIC的规范治疗措施的过错,其过错与何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不能完全预测性及何某自身疾病的凶险性,经多家医院多日治疗仍未能明确原发疾病等因素,本院认定被告对何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18116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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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违反禁忌症出现医疗损害一般承担多大责任?

本案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穿刺活检前存在出血倾向,医院行穿刺活检违反了禁忌症,但鉴定结论却只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这是不符合一般鉴定规则的。违反禁忌症,也就是这个治疗或检查压根就不能做,如果没有做那就不会因其并发症死亡(不是自身疾病所致死亡),这个因果力显然不是轻微,至少是主要因果力,所以这个鉴定意见的结论与依据是不符的,认定医院责任畸轻。

2.穿刺活检出血的发生为什么不认为是过错?

很多当事人认为,发生了预料之外的损害就是医疗过错,这是不对的,肝穿刺活检本身就容易发生出血,如果各项操作符合诊疗规范仍发生出血,那医院没有过错,出血是穿刺活检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这个风险由已签字同意穿刺的患者自己承担。

3.本案患方有何救济办法?

本案原告既对鉴定人提出了书面异议,也申请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没有改变鉴定结论,一般来说这种局面并没有挽回余地,但是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结论,如果原告想放手一搏,代理律师也不怕得罪鉴定人,可在判决前至相关部门举报、信访,例如到司法厅申请行政调查、监督,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能迫于压力督促医院与患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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