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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法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老师保护学生的常规措施)

学校依法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老师保护学生的常规措施)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6.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4.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5.不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学校依法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老师保护学生的常规措施)(1)

学校是安全、阳光的场所,老师是保护学生的职业,学校和老师要做到以下事项,保护学生身心安全和健康。

1.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2.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3.不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4.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不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6.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7.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

不能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生及家长信息。

9.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10.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11.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13.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

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

必要时,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14.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15.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16.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7.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18.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19.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21.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22.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23. 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24.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END)

(来源:校园安全频道)

学校依法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老师保护学生的常规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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