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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Referee result03 【裁判结果】02 【基本案情】Brief case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的生父赵某学于1980年结婚并共同生活,二人均系二婚,共同生活期间并未生育子女。1985年赵某学死亡,时值被告赵某祥9周岁、赵某6周岁 赵某学死亡后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再未共同生活 原告王某某无亲生子女。2021年王某某以其与二被告父亲再婚期间对二被告承担了抚养责任,后续未能共同生活是由于二被告不愿导致,现原告王某某无劳动能力,需他人赡养,故而原告王某某以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直至原告死亡时止。

养恩在,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详、赵某赡养纠纷案

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1)

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2)

01 【裁判要旨】

Referee gist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从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为前提,抚养教育应为是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具有长期性的客观事实。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02 【基本案情】

Brief case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的生父赵某学于1980年结婚并共同生活,二人均系二婚,共同生活期间并未生育子女。1985年赵某学死亡,时值被告赵某祥9周岁、赵某6周岁 赵某学死亡后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再未共同生活 原告王某某无亲生子女。2021年王某某以其与二被告父亲再婚期间对二被告承担了抚养责任,后续未能共同生活是由于二被告不愿导致,现原告王某某无劳动能力,需他人赡养,故而原告王某某以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直至原告死亡时止。

03 【裁判结果】

Referee result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责任的承担需以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为前提,且子女受抚养教育应为客观事实并具有长期性、持续性。但本案中,虽二被告生父在世期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原告王某某对于二被告扶养教育期间过短,且分开生活时二被告仅9岁及6岁均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后续原告王某某也未再尽任何抚育责任,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认定原告对二被告施以抚育的事实,因此原告王某某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案例解读

Case analysis

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是党和国家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剧,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处理难度持续加大。本期案例属于典型的涉老年人赡养纠纷,一方面判决中以解决矛盾为出发点,充分理解适用民法典相关法条,正确认定“扶养教育”,并基于老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认真做好举证、质证、适用法律法规等释明工作,增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通过走访居委会、邻居、亲属等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做到判决有温度也有力度。另一方面,基于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官努力在案件中帮助化解家庭成员的对立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并在案后回访、释案普法,动态掌握老年人案后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帮助老年人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较好处理复杂的亲情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平衡,通过小案件彰显了司法的大担当。

05 【相关法条】

The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3)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如何区分?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姻亲关系。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仅为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拟制血亲。指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亲子关系,该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

三是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此时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其抚养教育”?

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二是判断扶养教育时应当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持续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程度、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来往紧密度等因素。

三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互相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一是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婚姻关系终止时则姻亲关系解除。

二是拟制血亲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因为该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此时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赡养费的范围和数额是多少?

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多个子女的,应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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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韦启珏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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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父母赡养义务(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7)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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