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课程实务202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72)
会计初级课程实务202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72)(2)就业权利平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主体资格1.劳动者(1)劳动年龄
初级经济篇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主体资格
1.劳动者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业权利平等
①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表8-1
情形 |
用人单位的处理 |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 |
劳动合同的效力
1.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提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同:
(1)可以双方先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相应生效,而后再实际用工,劳动关系于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2)也可以先实际用工(先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双方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生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总述
表8-2
类型 |
具体条款 |
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劳动合同期限 |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劳动报酬 | |
社会保险 |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约定条款 |
试用期 |
服务期 | |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 |
其他约定事项:例如,补充保险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是无确切终止时间,而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有3种情形:
(1)双方自由协商、一致同意订立;
(2)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出现法定情形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相反意愿)。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准确理解“应当”——劳动者有权说“No!”
出现法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简称“劳动者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提示】区别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的“2倍工资”没有最多11个月的限制。
工时制度
1.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3.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带薪年休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劳动报酬的基本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加班工资
1.基本规定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表8-3加班时间、补休与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 |
是否可以 补休作补偿 |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晚上加班) |
× |
150% |
休息日工作(周末加班) |
√ |
200% |
法定休假日工作(春节加班) |
× |
300% |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4.“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提示】在上述情形下,该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应当按照当月应得工资的80%(标准1)和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标准2)的孰高值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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