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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老百姓流离失所图(古代人口买卖究竟有多严重)

古代老百姓流离失所图(古代人口买卖究竟有多严重)交易对象有男性、女性和幼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交易不但未曾禁绝,反而披着公开合法的外衣,这无疑给根治顽疾增加了难度。“掠卖”是指通过绑架等强制行为,掠夺人口,转卖牟利的行为。古代的人口交易可分为“和卖”、“略卖”及“掠卖”等三类。“和卖”是指买卖双方经协商,从事法律允许交易对象的商业行为。“略卖”是指一方采取诱骗手段,买卖平民或其子女的行为。

明朝小说《金瓶梅》第9回中,西门庆花了16两银子买了1张黑漆欢门的描金拔步床,又花了5两和6两银子,买了两个丫鬟。也就是说1张拔步床值3个丫鬟。小说中看似平常的情节,实际上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古代的人口交易真的是普遍现象吗?

其实,不只是明朝,人口买卖有着悠久的历史。

《汉书》中记载,秦代公时,“奴婢之市 与牛马同栏。”《周礼·地官》称:“质人掌城市之货贿 人民、车马、兵器、珍异 凡卖债者质剂也。”这里的“人民”说的是奴隶主手中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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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革禁买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说:“朝振兴政治 修订法律 百度维新 独买卖人口一端 即为古昔所本无 又为环球所不韪 拟请……革除此习 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等 永禁买卖人口。”清末人口交易依然存在。

古代的人口交易可分为“和卖”“略卖”“掠卖”等三类。

“和卖”是指买卖双方经协商,从事法律允许交易对象的商业行为。

“略卖”是指一方采取诱骗手段,买卖平民或其子女的行为。

“掠卖”是指通过绑架等强制行为,掠夺人口,转卖牟利的行为。

交易对象有男性、女性和幼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交易不但未曾禁绝,反而披着公开合法的外衣,这无疑给根治顽疾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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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口交易现象普遍,很重一个因素是:贫困

贫困促使人口交易屡禁不止。古代生产力水平不高,受到灾害、战乱、疾病等因素的影响,使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民遭到沉重打击,生活迅速质量下降,不得不卖妻鬻子,甚至自卖,以求温饱。这一状况在四川、贵州、湖南、湖北、福建等偏僻山区尤为猖獗。

南宋时,北方战乱不断,民生凋敝,很多人逃荒到南方,人生地不熟,“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 恐嘛以言 或雇卖与人为奴脾 或折勒为娼者甚众”“或遇荒歉疾疫年分 径行掠去”。清朝时,贵州“山多田少 民人日用维艰 妇女不习针黹 以致生计日窘 鬻卖与人。各省拐匪前往伙买 借此渔利。”

更有甚者“惟地方当荒欠之余 民不得食 往往轻去其乡 因而奸民用商贾之术 乘机射利 或诱以借资生理 携往他方 或乘其迫于饥寒 稍售身价。”贫困外加人贩子的参与,为人口交易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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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豪门巨贾在人口交易中从中牟利,助推了人口市场长盛不衰

在古代,奴婢是财富的象征。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将“憧手指千”作为发家致富的途径之一。《汉书音义》解释说: “憧 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 皆有作务 作务须手指 故曰指 以别马牛蹄角也。”说明卖家通过剥削奴婢积累财富。

战国时期,以秦国为例,吕不韦家中“家僮万人”,嫪毐有“家憧数千人”。北魏献文帝拓跋弘之子咸阳王禧同样有“奴牌千数”。时至明朝,“关中仕宦之家 (奴婢)有至一二千人者。”明亡清兴,督抚司道等官员上任时 随行“奴婢有多至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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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为豪门巨贾创造了利润,促成人口市场长盛不衰。在古代,男性从事不同程度的体力劳动,充当庸奴、田奴、家奴、工奴和商奴等角色。女性也能当作纺布、织锦、养殖等手工业劳动。唐朝时,“金陵匪徒 有在四方贩卖幼女 选其俊秀者 调理其肌肤 修饰其衣履……及瓜 则重价售与宦商富室为妾 或竟入妓院。”通过贩卖女性,中间商可以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秦汉之际,100名奴婢创造的财富,能使主人的身价超过“千乘之家”的封建贵族。《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过江 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 有文劵 率钱一万 输估四百入宫 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劵者 随物所堪 六百文收回 名为散估。”也就是说东晋实行税契制时,征税对象有“奴婢”“马牛”“田宅”三类。

北朝时,财富刺激了人口市场的繁荣,社会上流行着“耕当问奴 织当问婢”的谚语。有鉴于此,国家、权贵、不法分子和奴婢,在交易中各取所需,形成利益共同体,无形中削弱了社会对人口交易危害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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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体系中,对人口贩卖的监察存在严重不足。

依照古代法律,人为将社会分为“良”和“贱”两个等级。良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奴婢属于低等贱民,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人格。为此,古代法律一方面严肃打击非法人口交易,另一方面又将奴婢视为私有财产,良民可以通过合法市场购买奴婢,据为已有。

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 绞。”到了明朝,《大明律》重申:“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唐朝绞刑由明朝流刑所替代,意味着对人贩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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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豪绅官僚利用手中权势,插手人口交易,将非法交易洗白为合法交易,使打击非法人口更加困难重重。《南史》记载南朝陈的将领熊昙朗为“豫章南昌人 世为郡著姓” 此人在镇守荆州时 “劫掠邻县 缚卖居人” “山谷之中 最为巨患”。

在清朝,有官员成为人贩的保护伞。光绪年间 参将刁士枢、候补道颜培鼎向人贩“索银两”、“发护票” 局绅道员冷超儒、同知杨训章助纣为虐,“同恶相济 以致拐案迭出”。在法律和权贵的漠视下,人口交易“正常化”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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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政府也干预非法人口交易。宋朝要求地方官“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 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广东提点刑狱周湛解救“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北宋淳化年间,西部边境人贩将人口贩卖至蕃境,太宗下诏:“颇甚悯侧 特遣使臣与转运使同以物货收赎 各给还父母”。这一做法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相对于数量巨大的人口交易市场,政府的打击无异于杯水车薪。

在金朝,“至世宗大定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乏诏定制禁之。”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人口交易已经威胁到了国计民生。

然而,社会、法律、经济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放任人口交易市场的野蛮生长,导致古代的人口交易现象屡禁不止。

作者:计白当黑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南史》《唐律疏议》《隋书·食货志》《汉书音义》《革禁买人口变通旧例议》《汉书》《周礼·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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