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人改嫁后的变化(改嫁本是寻常事)
宋朝女人改嫁后的变化(改嫁本是寻常事)与前朝的休妻制度不同,把女子犯“七出之条”的任意一条作为男子休妻的理由。这让女子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女子本身的婚姻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而和离的不同在于男女双方处在对等的局面,女子本身具有选择权甚至可以主动提出。这让宋朝时的女性掌握了一定的婚姻自由权。七出之条繁荣的商品经济,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促使未婚男女敢于突破传统婚姻模式的尝试自由恋爱摆脱封建礼教带给他们的枷锁。除了家嫁娶制度受到影响,对于已婚女性也受到了一定冲击,让她们敢于抛掉并不幸福不美满的婚姻,对于丧夫守寡女性来说,这也是可以让她们重新追求自由的途径的动力。最早的和离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敦煌出土的《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中就有最早的和离书"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在宋朝时期,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而且双方并没有过错,那么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和平离婚。“和离”便是宋朝时期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
引言:我国向来有句古话“劝和不劝分”,就算现代人们对于男女婚姻上依然是保留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态度。现在国人对待婚姻还是十分保守,认为对于女性来说,离婚似乎意味着这个人本身的价值受到贬值。那么在我们认为对女性最严苛的宋代,社会是什么样的婚姻观念呢?
我们提起宋朝就会不自觉的浮现出“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一系列桎梏女性的言论。是一个被认为女性地位低下转折点的朝代,感觉基本人权都无法保证,更别提婚姻自由了。但是事实却截然相反,宋朝对于女性改嫁的问题上十分开放,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我们所熟知的开放自由的唐朝女性所拥有的地位。
宋朝看待女性改嫁问题的观念并不保守甚至可以说是十分人性化的。这让无论是丧夫寡居的寡妇还是夫妻关系不和而想要改嫁他人的事情变得常见。这在秉持着“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的其他朝代都是难以想象的。这种行为和现象背后,反映的是宋朝“婚嫁自由”的社会风气。
一、 宋朝“婚姻自由”的社会风气宋朝虽然依然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来主导婚姻模式,但是由于当时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对于婚姻的选择已经不像其他朝代严苛,导致当时的青年男女已经有一定程度上选择自己配偶的自由空间。
繁荣的商品经济,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促使未婚男女敢于突破传统婚姻模式的尝试自由恋爱摆脱封建礼教带给他们的枷锁。除了家嫁娶制度受到影响,对于已婚女性也受到了一定冲击,让她们敢于抛掉并不幸福不美满的婚姻,对于丧夫守寡女性来说,这也是可以让她们重新追求自由的途径的动力。
- 离婚自由
最早的和离制度起源于唐朝,在敦煌出土的《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中就有最早的和离书"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在宋朝时期,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而且双方并没有过错,那么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和平离婚。“和离”便是宋朝时期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据考据在《宋刑统·户婚律》中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或许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情况。
七出之条
与前朝的休妻制度不同,把女子犯“七出之条”的任意一条作为男子休妻的理由。这让女子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女子本身的婚姻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而和离的不同在于男女双方处在对等的局面,女子本身具有选择权甚至可以主动提出。这让宋朝时的女性掌握了一定的婚姻自由权。
- 丧偶寡居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出处在:《程氏遗书》卷二十二。这对现代女性来说也是一条严重束缚了女性选择婚姻自由的枷锁。但在宋朝,大多数丧夫女性并未太过于受到贞节观念的影响,就连宋朝社会对于丧偶女子也十分宽容,允许可以选择另嫁他人,追求自己的幸福。
宋朝《程式遗书》
由于本身宋代是一个外患颇多多灾多难的王朝,北部被多数少数政权,金、辽、西夏所包围。连年的战争导致宋朝死伤惨重,过多战死的将士更是数不胜数,由此产生了与之人数相匹配的将士遗孀。有诏记载"西京、开封府界差赴安南军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遗无依者,人给米二硕,具数以闻。"由此可以看出丧夫女性不在少数。
宋朝改革家王安石就在儿子病重时,就对儿媳说过允许她改嫁,可以另谋夫婿。放在现在来看这种情况也是十分少见的,但是对于宋朝来说这并不只是特例。
南宋名臣洪迈的著作《夷坚志》有显示,这部志怪小说记载了和反映了当时宋朝社会的民俗风向,据有关学者统计《夷坚志》中关于宋朝妇女改嫁的记载多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度改嫁者6人。
宋朝志怪小说《夷坚志》
《宋史列传》曾记载了很多朝中重臣的母亲都曾丧偶改嫁。就连宋神宗钦成皇后朱氏,在其父崔杰逝世后随母亲李氏改嫁给朱士安。许多历史文献曾表明,女性丧偶之后上到皇宫贵族再到平民百姓都不认为这是令人唾弃的。社会对这种现象十分宽容,甚至在当时形成了一种风气。
- 改嫁自由
在宋朝,如果夫妻和离女子没有过错,妻子本身的嫁妆还可以带走。宋朝法律对于女子再婚改嫁有着详细的相关规定,宋哲宗元八年时有所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 并听百日外嫁娶”,意思是说法律规定女子如果因丈夫过世而无法维持生计,可于丧期百日之后另行嫁与他人。
除此之外,对于丈夫犯罪后携带钱财逃脱离乡,妻子同样可以改嫁。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中,妇人阿区三次改嫁,她的小叔子控诉她道德败坏不守妇道,但宋朝判官却认为他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甚至出言维护阿区的行为,"……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于焉?"
《名公书判清明集》
由此可见,宋朝社会不仅对改嫁持宽容的态度,在判官的话语中反映当时女性并没有歧视的看法甚至尊重她们选择的权利。从宋朝法律的人性化和合理性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倾向,宋朝政府不具备生存能力的女性是允许改嫁的,对于女性来说改嫁是保护她们一种途径。
二、受前朝遗风影响,婚姻观念开放从历史上来看,隋唐政权脱胎于鲜卑北周政权更替,作为隋唐君主本身就带有鲜卑族的血统 为了巩固统治,自然而然鲜卑贵族的官员朝员数量极多。由此看出,隋唐政权具有少数民族性质。由于鲜卑族本身具有游牧民族的特性,不曾受到系统的儒家道德观念的影响,所以婚姻观念依然保有本民族的特色,并不含蓄反而开放自由。
关陇集團与拓跋國家(北周、隋、唐)王族的系譜
唐朝皇室就具有鲜卑族血统,这导致皇室首先引领了婚姻观念的导向。唐太宗就曾纳弟弟的妻子杨氏为妃,唐高宗在父死后把楚门武则天留在了后宫中,唐玄宗甚至公开将儿媳杨玉环纳为妃子。可以看出唐朝皇室本身并不介意女子再嫁,甚至引领了女子再嫁的风向。
在中国历史的大分裂时期,五代政权中沙陀人建立的政权和唐朝遗风的影响,由于皇权的极大削弱、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纲常的作用降低。由于胡人当政,并没有受到儒家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反而比起唐朝的婚姻观念更加开放。
宋真宗皇后—刘娥
宋朝建立后,由于隋唐到五代十国经历了长达四百年的时间,在很多方面都深受前朝遗风的影响,自然包括了婚姻观念,这就导致当时人们对于寡妇再嫁,女子改嫁的事情习以为常不觉奇怪,认为是人之常情并没有违背纲常伦理。甚至皇室也有这类现象,章献明肃刘皇后就曾二嫁。
史书记载"始嫁蜀人龚美……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旻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宋真宗的皇后刘娥曾是铁匠的妻子,由于刘皇后曾因为嫌弃夫家贫穷,随即抛弃了自己的丈夫,后来改嫁为王的宠姬,深受宠爱。宋太祖赵匡胤为了让自己的女儿嫁给自由妻子的王承衍,甚至劝其妻子乐氏改嫁他人。
三、程朱理学尚未兴起,士大夫集团宽容开明从历史进程来看,程朱理学虽然产生于宋朝,但是却兴盛于元明清。“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个被称为束缚妇女思想的重要武器,特别是在明清时期成为束缚女子德行标准的绳索。程颐这段话并非单指女性,而是包含了男女双方,对于他想要表达的深层意思:一个人即使贫困致死,也不能失去品节,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
程朱理学主要是用来约束君主与士大夫
以对待女性的态度而言,与他同时的士大夫大都是宽容的。然而明清时期却曲解了意思由“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改编成女子应该为男子守节导致无数女子以死明志。元明清时期,甚至从“程朱理学”中提炼出“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十分严苛规范女子行为,束缚女子身心自由。
朱熹虽然是宋朝人,但由于长时间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任职导致他并没有太大的政治影响力。当时宋代思想也是百花齐放,“程朱理学”并没有形成体系,只是“宋学”的一支流派而已,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受到官方的排斥被称“伪学”。就算到了宋理宗时期,“程朱理学”被官方认证成为官方思想,但只是把他看做巩固通知的工具,并没有形成引导社会风向影响力。
儒学集大成者———朱熹
在北宋和南宋时期,程朱理学正处于萌芽时期对于社会的影响接近于零,更重要的是,就连“程朱理学”的开创人程颢、程颐和朱熹身为士大夫阶层的代表,他们对于婚姻观念也十分自由开放对于女子改嫁并不歧视。程颐曾称赞父亲帮助守寡的侄媳妇和外甥女亲自操持改嫁的行为,肯定父亲是“嫁遣孤女,必尽其力”。
朱熹曾跟朋友讨论一个案子:建阳县有一名妇女,由于夫家太贫穷而提出离婚,事情闹到衙门,县官判离。朱熹的朋友对这个判决很不以为然,说:"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可遂从其请?"朱熹说:"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可以看出就连朱熹本人也不反对女子改嫁,认为是人之常情。
宋朝女性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后记:宋朝延续隋唐五代遗风,再加上宋朝皇室和士大夫集团的思想开明,带动整个社会风向对待女性的离婚改嫁亦或是寡居再嫁成为被社会所容忍接纳的风向。使宋朝没有像明清时期一样形成畸形的贞洁观念,让贞洁观念成为苛责女性婚姻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导向。
宋朝所建立的让女性能够勇敢地拒绝不公平婚姻的制度,让那个时代的女性能够积极主动的去寻求自己的幸福。不再一味的以夫为纲,以“七出”成为被丈夫个人喜好而任意抛弃的理由。对于我们现在女性来说,拥有更加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是对我们女性婚姻方面的保障,因此在面对婚姻中的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勇敢的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决定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