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车辆选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车辆选用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条款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在购进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该车辆时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第四种情况:营改增的纳税人,在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车辆,由于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现在处置的话,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上述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的增值税税率选择,适用的情况具体是:
征收率2%
第一种情况:当时购买的车辆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比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或者专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处置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的优惠;
第二种情况:2013年8月之前购入的汽车,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在处置时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的;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在购进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该车辆时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
第四种情况:营改增的纳税人,在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车辆,由于当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现在处置的话,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优惠。
上述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按照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条款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征收率3%
上述四种情况均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13%
如果当时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但是当时没有抵扣的话,现在处置时需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购进车辆时是一般纳税人且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在出售时就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