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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摔伤了如何索赔(骑共享单车摔伤能赔不)

骑共享单车摔伤了如何索赔(骑共享单车摔伤能赔不)还真有人把共享单车给告了,并拿到了赔偿。01不是黑天鹅也不是灰犀牛,骑车摔跤是高概率的事件,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是自认倒霉还是起诉赔偿?如果起诉又该告谁去?在无法无天的时代,麻匪就是那个不受约束的“无妄之灾”,被抢了也找不到人说理去。在法治社会,没有麻匪,摊上了无妄之灾,可先别自怨自艾,说不定法院还能拉你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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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的一声响,你扫码开了一台共享单车锁,优雅地跨上去,穿梭在城市的街道,全景天窗、无级变速、自然吸气和环保驱动,每一次脚蹬都洋溢着帅气和自信。你嚼着口香糖,听着耳机音乐唱着歌,单车骑出法拉利的感觉,行人纷纷投来羡慕目光。

然后“吧唧”一声,可能是磕着马路牙子,也可能是手软脚滑,反正你连人带车摔下来,掉门牙两颗、掉两根肋骨、磨破杜嘉班纳一件。

《让子弹飞》里葛大爷声嘶力竭动员鹅城居民出钱剿匪说了经典一段话:

“大风起兮云飞扬,安得猛士兮走四方。匪,任何时候都要剿,不剿不行,你想想,你带着老婆出了城,吃着火锅儿唱着歌儿,突然就被麻匪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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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黑天鹅也不是灰犀牛,骑车摔跤是高概率的事件,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是自认倒霉还是起诉赔偿?如果起诉又该告谁去?

在无法无天的时代,麻匪就是那个不受约束的“无妄之灾”,被抢了也找不到人说理去。

在法治社会,没有麻匪,摊上了无妄之灾,可先别自怨自艾,说不定法院还能拉你一把。

01

还真有人把共享单车给告了,并拿到了赔偿。

2017年11月,杭州市某区法院收到一对夫妻的起诉书,他们的儿子在骑共享单车回家的路上摔倒猝死,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7月的一个下午,姚某某通过扫码方式启用一架共享单车,在骑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不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不是解剖),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实际上,死者父母除了起诉该共享单车公司,还起诉了保险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主张117万元和50万元的赔偿。为什么起诉保险公司呢?原来保险公司和共享单车公司有保险合同。

两宗诉讼,杭州和北京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部分或全部请求。

争议的焦点在于共享单车公司对姚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险公司能不能因为死者家属拒绝尸检而拒绝赔偿。

我们先来看死者家属和共享单车公司的争论:

有法律人士认为,姚某某的死亡和共享单车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车子是好的,没有刹车失灵,没有突然上锁,没有半路掉轱辘,公司的产品没有对你构成潜在危险;

第二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是猝死,特别是根据以往体检报告,死者的健康状况良好,共享单车公司没有明知你有病、或年龄过大过小而拒绝服务的理由;

第三点也是最关键的,如果因为个人意外死亡和家庭困难,就要共享单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极不公平。每天得有多少人、在多少地方随时使用共享单车啊,自己出了事就让企业赔,谁还敢做这买卖?

杭州法院对死者父母请求共享单车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17万元,最后判决补偿15万元。法院是这么看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5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均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死亡与共享单车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共享单车公司也没有过错,所以死者父母要求共享单车公司侵权赔偿,不成立。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因此,死者选择使用这个品牌的共享单车,使该公司享受了经济收益,公司应提供适当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

这宗案子,是2017年11月起诉,2018年6月19日判决,共享单车公司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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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但是2个月后,死者父母又于8月22日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保险公司提供赔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的反对意见有两条:

一是死者是猝死,根据共享单车公司购买的保险合同,猝死等疾病不在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

换言之,如果骑车摔伤、被撞等属于意外伤害才可以赔付。

二是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保险公司无法得知真正死因,不能赔付。

官司打到二审,北京中院支持了死者父母的观点。认为:

第一,猝死是结果描述,不是死亡原因,猝死的分类有病理性和非病理性,比如因长时间骑行疲劳、精神紧张而导致的猝死,属于意外伤亡。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反而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义务。

于是保险公司也掏了50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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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两场官司原告都获得了经济补偿,“公平原则”这么牛?共享单车公司的责任到底是什么,有多大?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公平原则”找到44万篇判决(不能等同于全部判决均支持运用公平原则),检索“《民法通则》第132条”找到14份判决,检索“《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找到1.5万份判决。

这说明民事诉讼里使用“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那“公平原则”是什么梗?

说得最通透的是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57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由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说过错原则必须满足行为违法、行为人有错、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四个条件,那么公平原则只看最后一个“是否造成损害”,大家都没错,但是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了,受益方可以酌情补偿(不能叫赔偿),比如最明显的见义勇为。

路见不平我拔刀相助救你,我被歹徒捅了,你应该补偿些药费。

具体到涉及共享单车判决赔偿的案例,我检索该共享单车公司,只找到38份判决。

对此,我的判断是:

第一,基于损失要达到严重、不是出于碰瓷目的、以及确实贫穷才补偿的前提,不要担心公平原则被滥用;

第二,骑共享单车摔伤能索赔的几率不是没有,但是不高,且需要诉讼技巧。很明显,本案有一个BUG,死者双亲先向共享单车公司索赔,胜诉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里面有时间差。如果法院依据职权追加有利益相关第三人(保险公司)进入诉讼,或者先审理保险赔付案件,还会使用公平原则判决共享单车公司补偿吗?完全由保险公司赔付就可以了。

第三,作为共享单车(电动车)的铁杆用户,我们要知道还有“保险赔付”这件事,真摔伤了不要自认倒霉,本案死者家属不就拿到了50万吗?比如某共享单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共享单车平台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承保了使用共享单车公司平台骑行客户的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最高可达30万元。

意外面前,麻匪能剿,摔伤能赔。

泓睿达原创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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