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车赔偿案例(案例解读天价汽车三倍赔偿案)
百万豪车赔偿案例(案例解读天价汽车三倍赔偿案)经销商主张:①原告购车用于商务接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②漆面抛光打蜡属于PDI程序,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将相关操作告知消费者;③更换窗帘取得了原告的同意,两次维修均主动上传到可查询平台,不存在隐瞒的故意,不构成欺诈。杨某主张:①被告经销商隐瞒车辆维修记录,损害原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项下的知情权;②被告的隐瞒致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不能实现购车目的;③经销商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按照购车价格的三倍赔偿。(图片来源:https://www.bentleymotors.com/cn/zh/models/past-models.html#7dca702f1202a6f785231ca42842cb6a)杨某认为,汽车经销商与厂家故意隐瞒该维修记录,致使购得的车辆并非“新车”,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与购置税,并按照购车价格的三倍赔
案例解读 | 天价汽车三倍赔偿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号)
一、案例简介:
2014年6月,杨某与贵阳市某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随后经销商从汽车厂商处订购一台宾利汽车,价值约550万。汽车达到经销商处后,经销商在进行新车交付前检查(PDI)时发现汽车车门处漆面轻微损伤,于是进行抛光打蜡处理,并且未将该处理告知杨某。之后,经销商又更换了汽车窗帘。两次维修记录均上传至公开可查询平台。2014年10月,经销商向杨某交付汽车。杨某主要使用该车辆进行商业接待等活动。2016年,杨某发现上述两处维修记录,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https://www.bentleymotors.com/cn/zh/models/past-models.html#7dca702f1202a6f785231ca42842cb6a)
杨某认为,汽车经销商与厂家故意隐瞒该维修记录,致使购得的车辆并非“新车”,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与购置税,并按照购车价格的三倍赔偿1 650万元,涉案金额超过2 200万元。案件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没有告知维修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杨某的诉请;经销商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为:经销商未告知维修行为不具有隐瞒的故意,不影响合同目的,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欺诈,改判经销商赔偿11万元。案件再审后维持二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杨某主张:①被告经销商隐瞒车辆维修记录,损害原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项下的知情权;②被告的隐瞒致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不能实现购车目的;③经销商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按照购车价格的三倍赔偿。
经销商主张:①原告购车用于商务接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②漆面抛光打蜡属于PDI程序,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将相关操作告知消费者;③更换窗帘取得了原告的同意,两次维修均主动上传到可查询平台,不存在隐瞒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三、判决观点
裁判结果:撤销原审支持“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改判经销商赔偿杨某11万元。
法院分析:
(一)涉案车辆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法院认为,消费者将个人所购车辆用于生活所需,不排除同时用于与工作有关的用途,这属于个人消费者日常用车的常见情形;且车辆登记于自然人名下,性质为非营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因此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
1.经销商侵害杨某的知情权吗?
法院认为,考虑到现代汽车交易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法院对漆面抛光问题与窗帘更换问题分开讨论。
就漆面抛光打蜡行为而言,法院参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认为该行为属于交车之前的合理整备行为,经销商未告知消费者不构成侵害知情权。
就窗帘更换问题,法院对经销商主张的事先经过原告同意不予认可,同时认为经销商不能证明窗帘问题与运输或存储有关,且更换窗帘的成本与耗时并非显著偏低,不属于对新车瑕疵的合理整备行为,对消费者的心理与财产造成一定损害,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经销商就窗帘问题构成欺诈吗?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销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以判断是否构成欺诈:
(1)是否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法院认为,双方未对窗帘或类似问题进行专门约定,更换窗帘的措施也并非对重大问题的复杂处置;法院未认可原告主张的心理与财产损失,认为窗帘的更换不影响车辆使用,其造价与车辆相比显著轻微,不会影响购车目的,因此对原告未能实现购车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
(2)是否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法院认为,经销商主动将维修信息上传至可公开查询的平台,可认定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且经销商与原告缔约在前,订购车辆并进行处理的行为在后,经销商在缔约时并不知悉相关问题存在,不具有隐瞒相关问题和处理记录的故意。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经销商虽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不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三倍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和提示
(一)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据商品登记状况、登记性质与实际用途综合判断,并考虑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本案中的天价宾利汽车虽然超出普通人的消费预期,但对购车者自身而言仍属于生活用途。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但并非要求经营者需提供与商品有关的全部信息。经营者仅对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信息有法定告知义务,其余轻微问题是否应对消费者告知属于商业判断问题。就汽车问题而言,可参照《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经销商需对《指引》中特别指出的发动机、制动、变速等系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三)经营者违反法定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不等于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认定“欺诈”还需考虑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害是否影响其缔约目的的实现,以及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故意。本案中经销商未被认定为欺诈的关键原因是将维修信息主动上传到查询平台,这是规避相关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经营者不构成“欺诈”则不需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但仍需按照《消法》其他条款以及“三包法”等其他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但消费者维权不宜动辄提起三倍赔偿诉讼,诉讼标的过高会使得诉讼成本增加,本案原告获赔11万元,但诉讼费用就达到15万元。
声明:出于篇幅考虑,本文对案例信息经过简化,判决书全文请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