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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女出租车司机案(出租车司机与妻子悲惨遇害)

杀害女出租车司机案(出租车司机与妻子悲惨遇害)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血指纹,那么上面有被害人的血样,能证明他们至少是在案发以后直接接触到了被害人的血液才会留下这枚血指纹,这一点就能够直接证明他们与本案的作案行为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案中的出租车属于开放式的交通工具,仅凭阚某的一枚汗液指纹只能说明他们三人与车辆有过接触而已,并不直接说明他们是作案人。为此,三人到案后警方立即提取了他们的指纹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案发现场的那枚血指纹是姚某所留下的。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抓获阚某的时候,他当时什么都没说,可能之前就预料到了,当时应该说很正常。而且三名对象在我们公安机关分别抓捕以后,在进行简单的审讯以后都同时交代了这起抢劫杀人的案件。对于这起案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绪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建议,从而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包括规范证据

那么这三人会是当年的作案者吗?随着侦查的深入,这三人被锁定。

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其中周某是在南京一个商场做保安,姚某是在安徽做电焊工,阚某在江阴做大货车驾驶员。

掌握了这三人的行动轨迹后,2019年9月21日,丹阳警方决定开展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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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阚某时,民警发现他两个月前曾在短视频平台转载发布过一条意味深长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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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抓获阚某的时候,他当时什么都没说,可能之前就预料到了,当时应该说很正常。而且三名对象在我们公安机关分别抓捕以后,在进行简单的审讯以后都同时交代了这起抢劫杀人的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绪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建议,从而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包括规范证据;另一个方面,引导侦查也可以让我们强化侦查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中的出租车属于开放式的交通工具,仅凭阚某的一枚汗液指纹只能说明他们三人与车辆有过接触而已,并不直接说明他们是作案人。为此,三人到案后警方立即提取了他们的指纹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案发现场的那枚血指纹是姚某所留下的。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血指纹,那么上面有被害人的血样,能证明他们至少是在案发以后直接接触到了被害人的血液才会留下这枚血指纹,这一点就能够直接证明他们与本案的作案行为之间的关系。

历经25年,悬案终于告破。事发那晚究竟发生了什么呢?随着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网,也揭开了案发前后的各种细节。

阚某、姚某、周某到案后,供述他们三人是亲戚、同乡关系。1994年7月,他们在上海游玩,因为随身携带的钱花完了,于是阚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姚某和周某两人也表示同意。购买好作案的刀具后,三人来到无锡火车站物色作案对象。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开始是在无锡火车站的出租车群体里面随机选择,本案的被害人由于前天不在,所以觉得这个是一趟长途车,可能收入会比较高,所以同意搭载三名被告人。他心里其实也是有一些警惕心的,所以出发的时候叫上了他的妻子。

三人和史某说要去南京,谈妥价钱,交了200元定金后,当晚9点多,他们上车落座后排开始出发赶路。当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三人借故下车,开始商量作案的细节。

当车辆开到一处偏僻地点的时候,后排的三人按原计划开始动手,阚某对付朱某,姚某对付史某,周某担心史某夫妇呼救,扼住被害人颈部,三人将史某夫妇残忍杀害。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陈浩: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搜身,根据案件查明事实的情况,他们从中搜得了金项链还有现金若干。

作案之后,他们将史某夫妇抛弃到路边水沟,随后驾驶出租车沿着312国道逃离现场。后来车辆抛锚,三人弃车沿路步行一段后上了一辆大货车逃离镇江,紧接着来到南京实施多起盗窃。如果像三人交代的那样是为了谋财,又为何下狠手伤人性命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通过他们的供述也能看出来,他们的意图不仅仅在于提取他们的随身财物,可能还要想把这辆车给劫走,害怕被害人呼救引来其他的麻烦,所以他们对于被害人直接实施了杀害的行为。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陈浩:本案作案之后,他们三个人也是做贼心虚,订立攻守同盟,谁也不能把发生的这个事情给说出去。后来他们三个人结伙盗窃,因为盗窃罪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他们出狱之后到本案案发长达十几年里,他们三个人基本上就没有再联络过。

这起抢劫杀人案发生在1994年7月,涉案的三人于同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此后他们没再有犯罪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即便如此,本案20年追诉时效也早已过去。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那么,本案是否符合这一情形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这个案件发生在1994年,那么我们国家的刑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关于是不是需要追诉的条文是发生了变化的。

我国于1997年起实施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现行的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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