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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肇事当场逃逸(凌晨醉驾连造3起事故致1死1伤)

男子醉驾肇事当场逃逸(凌晨醉驾连造3起事故致1死1伤)事发后,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2021年12月17日0时21分许,汪某某(男,30岁,甘肃省武山县人)驾驶甘E005**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园干道火车站路口时,与道路施工画线人员陈某某(男,31岁,平武人)、杨某某(男,50岁,涪城区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和杨某某受伤,陈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汪某某弃车逃逸,目前,嫌疑人汪某某已被挡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快打120!”视频中,有市民及时拨打了120、110,救护车、交警及时赶往现场,急救人员及时对被撞的两人进行抢救。轿车凌晨连造3起事故致1死1伤司机弃车逃逸红星新闻记者从网友提供的视频中看到,一辆甘肃牌照的轿车横在道路中间,车头受损严重,道路的隔离护栏被撞坏,另一处现场,两人躺在地上。

2021年12月17日凌晨,在四川绵阳工作的甘肃男子汪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先撞上一辆出租车,加速驶离过程中又与两名道路施工画线人员发生碰撞,然而他没有停车仍继续行驶,最后与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随后,汪某某弃车离开现场……事发后,绵阳公安交警通报,事故造成两名道路施工人员一死一伤,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2022年9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汪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男子醉驾肇事当场逃逸(凌晨醉驾连造3起事故致1死1伤)(1)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

轿车凌晨连造3起事故

致1死1伤司机弃车逃逸

红星新闻记者从网友提供的视频中看到,一辆甘肃牌照的轿车横在道路中间,车头受损严重,道路的隔离护栏被撞坏,另一处现场,两人躺在地上。

“快打120!”视频中,有市民及时拨打了120、110,救护车、交警及时赶往现场,急救人员及时对被撞的两人进行抢救。

事发后,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2021年12月17日0时21分许,汪某某(男,30岁,甘肃省武山县人)驾驶甘E005**号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园干道火车站路口时,与道路施工画线人员陈某某(男,31岁,平武人)、杨某某(男,50岁,涪城区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和杨某某受伤,陈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汪某某弃车逃逸,目前,嫌疑人汪某某已被挡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12月17日0时21分,汪某某驾车自涪城区三汇桥逆行至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路口时,与一辆正在掉头的出租车相撞,随后,汪某某继续加速前行,0时22分,汪某某驾车行驶至火车站路口时,撞倒正在道路施工作业的陈某某和杨某某,但汪某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加速前行,0时23分,汪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山加油站路口时,又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

男子醉驾肇事当场逃逸(凌晨醉驾连造3起事故致1死1伤)(2)

↑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归案:

事前与朋友喝酒至凌晨

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

案发后,交警部门随即展开调查,通过车辆信息联系到了汪某某的父亲。当天凌晨3时许,汪某某归案。

据汪某某交代,2021年12月16日下午,他通过手机微信邀约朋友周某吃饭,当天18时,两人开始吃饭,至22时许,两人喝完了一瓶白酒,第二瓶白酒喝了一小部分。随后,周某喊了一个代驾,两人又到了一家酒吧喝了啤酒,之后周某先离开,汪某某驾车往绵阳高新区方向行驶,发生事故后,他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

汪某某的交代,得到了周某的证实。同时,周某表示,在酒吧,两人一人喝了一瓶550毫升的啤酒,至17日凌晨零时结束,汪某某当时走路摇晃,他还告诉汪某某不能开车,汪某某表示要请代驾,随后周某自行离开。

法院判决书显示,汪某某回家后整个人都是懵的,他告诉妻子车辆出了事故。而他搭乘的出租车司机则证实,汪某某上车后神色紧张,坐立不安,下车没给钱就跑了。

汪某某归案后,交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汪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同时,汪某某的车辆也被送检,经鉴定,第一次发生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6km/h-20km/h之间,第二次发生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50km/h,第三次发生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90km/h-98km/h之间。经车辆技术鉴定,汪某某驾驶的车辆在第一、第二次发生碰撞后处于加速行驶状态成立。

判决: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21年12月17日,汪某某被刑拘。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汪某某被依法执行逮捕。2022年3月30日,检察机关向涪城法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6月,涪城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护栏和车辆受损的三次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庭审中,汪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时是在醉酒状态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犯罪,并非主观故意犯罪。其辩护人也认为,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案处理。同时,汪某某不属于间接故意,没有放任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书显示,在案件侦查及审理过程中,汪某某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以及护栏损失和出租车司机损失等,取得了陈某某亲属、杨某某等人的书面谅解。

对于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绵阳涪城区法院查明,汪某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尤其是在第一次逆行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在红绿灯路口撞倒两人后,汪某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加速驶离,其出于逃逸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予以控制,危险随时会发生,但依然不管不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今年6月,绵阳涪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责编 唐欢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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