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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调查三名学生被撞伤,一学校春游车辆翻车

官方调查三名学生被撞伤,一学校春游车辆翻车此外,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购买乘客座位险的问题。调查也指出:学校未向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有些学生未系安全带,学校也未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查,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且肇事司机为躲避交管部门检查,绕道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在通过雨天湿滑的弯道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侧翻,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厘清校外活动安全责任边界案件回顾某地发生一起学校春游车辆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学生死伤的严重后果。

一学校春游车辆翻车,

多名学生死伤,

谁该担责?

活动未经审批算违规吗?

依法厘清校外活动安全责任边界

案件回顾

某地发生一起学校春游车辆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学生死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查,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且肇事司机为躲避交管部门检查,绕道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在通过雨天湿滑的弯道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侧翻,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购买乘客座位险的问题。调查也指出:学校未向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有些学生未系安全带,学校也未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专家释法

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郑州大学共建)研究员、郑州大学讲师 赵大鹏

一场原本应当快乐的春游,却以惨痛的结局收尾。如何做好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首先,正确认识校外活动的安全风险。学校组织的实地考察、春游等校外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学生亲近自然、认识社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但校外集体活动毕竟离开了校园,安全风险因素增加是客观的、必然的,类似本案在校外活动期间偶发的安全事故,的确会给学校带来巨大压力。要不要组织春游活动,成为困扰部分中小学校长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甚至为了避免安全风险直接叫停春游,把学生彻底“保护”起来。

其实,学校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只要学校在安全风险防控上做好做细工作,风险是可控可防的;只要依法依规落实好自身的职责,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实践中很多地方、学校长期坚持开展学生校外活动,建立健全了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了校外活动安全有序、丰富多彩。

其次,切实履行校外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教育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学校在校外活动安全管理方面应当履行如下教育、管理职责:

第一,告知义务。学校在组织活动前,应当将活动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内容、场所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同时提醒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于春游等不属于课程设置要求,特别是需要家长承担费用的校外活动,应当给予学生家长选择权。

活动期间发现学生出现异常状况,如擅自离队、严重身体不良反应、较重的外伤等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必要时请学生家长前往;情形严重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家长活动结束的时间、接送学生的地点,以及活动期间发生的比较轻微但可能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项。

第二,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常规安全教育,还要根据校外活动特点,在活动实施前及活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各项基本自我保护技能。

活动开始前,应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并明确责任,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活动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进行必要的教育管理;学生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救助方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避免因学校过错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第三,必要注意义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活动的设计和选择上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比如不得组织学生到交通要道宣传、到医院等有传染源的地方劳动、到没有开发的野山郊游等。

学校选择活动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时,应对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选择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场地或服务,与提供方共同确定活动期间的安全通道、紧急救助方案等,降低活动风险。存在特殊情形的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学校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避免发生因学校未履行必要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况。

本案中学校组织春游、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是否违规,曾引发争议。从教育法的规定看,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审批的法定职权。因此,申报与否不应成为追究学校责任的理由。

再其次,明确校外活动的安全责任分担。组织校外活动,虽然活动的场所和教育教学方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由于第三方的介入,可能引起学校部分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转移。但是,有两个方面学校仍需把握: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将安全管理责任委托,即使在校外其他场所,学校仍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完全委托第三方。另一方面,也不能理解为学校组织的活动,就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厘清责任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这一规定,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如果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伤害事故,学校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也即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学生确定的且具有可补救性的损害后果,学校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则也是过错原则,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且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案件。从民事角度看,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可能的范围内审查了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配备了教师进行安全管理等,则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也是受侵害的一方,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学校制定的安全预案是不全面、有疏漏的。一是对公司资质的审核不严格;二是事先没有对车辆运行的线路进行规划和了解,对司机擅自改道的行为没有制止;三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检查不够仔细,虽然最后从事故认定的角度来说,运输公司和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但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讲,学校还是没有完全尽到职责。从刑事角度看,造成多名学生伤亡已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这里的生产、作业显然是汽车租赁公司承运服务,而不是学校的春游活动,因此学校负责人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区分责任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科学界定,不能片面加重学校责任。学校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也要依法予以保护。

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多重因素,不可能完全避免。这要求学校在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担机制。比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并根据情况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也可探索购买校方综合险。同时,可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通过保险机制,解决赔偿这一伤害事故纠纷的核心问题。教育部门则应当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管理标准,并统筹建立相应保险机制,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兜底。

官方调查三名学生被撞伤,一学校春游车辆翻车(1)

中国教育报2021年11月10日第05版《校长周刊》

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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