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多少岁可以改姓名(离婚后孩子能不能)
离婚后孩子多少岁可以改姓名(离婚后孩子能不能)也就是说,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成年人的姓氏应该随父或随母,但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比如上面提到的三种),也可以另改他姓。换句话说,公民是拥有姓名自由的,但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再结合本案,贺某在与“前夫”感情破裂后给女儿改姓,这个有情可原,但问题是,她让女儿跟姐夫姓,姐夫既非直系亲属,也不是女儿的法定抚养人,贺某的这一举动确实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因此法院支持了前夫的诉讼求情。不过,法院还是顾及到贺女士的感受,考虑到女儿随她生活,因此同意女儿跟随母姓,这个判罚可谓是合法合情。(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
今天有一个“奇怪”的案子冲上了热搜,“女子给女儿取了姐夫的姓遭前夫起诉……”。这个标题就很特别了,女子离婚后竟然让女儿跟姐夫姓?这个举动可有点“反常识”!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咱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吧。
张某(男)、贺某(女)二人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同居期间未给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贺某擅自选取起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取名赵某,并办理入户登记。 2021年,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将赵某姓氏改为贺姓或张姓。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
那么,既然贺某与张某已经分手,女儿现在又跟她生活,她为什么没有给女儿随意改姓的权利呢?法院的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庭审的法官解释说:“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成年人的姓氏应该随父或随母,但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比如上面提到的三种),也可以另改他姓。换句话说,公民是拥有姓名自由的,但前提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再结合本案,贺某在与“前夫”感情破裂后给女儿改姓,这个有情可原,但问题是,她让女儿跟姐夫姓,姐夫既非直系亲属,也不是女儿的法定抚养人,贺某的这一举动确实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因此法院支持了前夫的诉讼求情。不过,法院还是顾及到贺女士的感受,考虑到女儿随她生活,因此同意女儿跟随母姓,这个判罚可谓是合法合情。
好的,通过上面这个案件,我们了解了《民法典》中有关父母为孩子更改姓名的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再结合下面这个案件,看一看,未成年人,能否依法行使自己的改名权。
向某云(男)与郑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与郑某在2011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郑某在向某云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与多种校外培训,并参加数学、征文、美术、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国内、国际比赛,获奖30余次。诉讼前,原告小向被多个组织其参赛的培训机构书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可能导致其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相关更高层次的比赛,不能继续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成长产生了极大阻碍,也给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扰。
2020年8月,在多次与父亲向某云沟通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达了自己要求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强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姓名的认可和喜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更名权。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父母决定。该案中,小向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按其当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判断,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愿,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
所以,通过今天分享的这两桩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孩子到底跟谁姓”这个问题上,法院的断案通常依据两条原则:第一,不论是随父姓、随母姓,还是随第三人姓,最重要的是合情合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未成年人在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可以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下,有权选择自己“偏好”的姓氏,法院会给予支持。同时,法律也有规定,对于离异的家庭,父母一方不得因为孩子改姓,而拒绝继续支付赡养费,这是违法的。
总之,在“孩子到底跟谁姓”这件事上,我国法律的制定,结合了民风民俗,也会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和孩子的意愿,已经尽量做到了公平合理。所以,不论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决定孩子姓氏的时候,还是应该尽量参照《民法典》行事,不要像第一个案子中的贺女士一样“乱来”,这样对自己和孩子,乃至整个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