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厦门市不动产登记10月1日起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
厦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厦门市不动产登记10月1日起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1问“4问”不动产登记新规针对这些与夫妻共有房产和不动产登记有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导报“律师来了”法律团队将开通咨询热线,明天(5月17日)上午10:30-11:30,有需要的读者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热线电话0592-2960996,我们的律师团队可以帮你释疑解惑。根据《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今后,要处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仅需该登记的夫妻一方就可以完成,没有登记的一方,房子何时被卖掉了可能都不知道!今后,夫妻共有房产没有登记的一方,该如何维权?5月17日上午,有疑问的读者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热线电话咨询。本栏目除了为读者提供热线咨询和微信在线咨询外,还将针对部分读者提供现场咨询。需要现场咨询的读者,可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或搜索并关注微信号“xmlsll”预约进行现场咨询。
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台海网5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文闻蕊/制图)5月14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根据该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要处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仅需该登记的夫妻一方就可以完成。新规定涉及夫妻共有房产,因此备受关注,也引发很多有房夫妻的热议。
新规定会不会引发夫妻“加名潮”?配偶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又该怎么办?如果夫妻一方偷卖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起诉讨回损失?
针对这些与夫妻共有房产和不动产登记有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导报“律师来了”法律团队将开通咨询热线,明天(5月17日)上午10:30-11:30,有需要的读者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热线电话0592-2960996,我们的律师团队可以帮你释疑解惑。
根据《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今后,要处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仅需该登记的夫妻一方就可以完成,没有登记的一方,房子何时被卖掉了可能都不知道!
今后,夫妻共有房产没有登记的一方,该如何维权?5月17日上午,有疑问的读者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热线电话咨询。本栏目除了为读者提供热线咨询和微信在线咨询外,还将针对部分读者提供现场咨询。需要现场咨询的读者,可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或搜索并关注微信号“xmlsll”预约进行现场咨询。
“4问”不动产登记新规
1问
为何要实施新规?
厦门此次为何出台不动产登记新规?对此,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丽虾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处分不动产,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不损害未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配偶一方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均要求权利人提交婚姻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但是,《婚姻法》系对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规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行政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需要审核材料不包括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依法行政、精简办事程序是行政机构办理行政事务的宗旨,也是本次通知出台的背景。
2问
新规有哪些好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分析说,此次政策审查调整后有三大好处:一是精简材料。二是优化流程。《通告》实施前,不动产登记关于审查婚姻关系需要的资料众多,处理起来很麻烦。常常会遇到以下情况: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史证明或未婚证明等材料,有的申请人认为自己婚否与不动产权属登记并无关联,故不愿配合;有的因离婚多年,原配偶无法到场;有的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婚姻情况证明。《通告》实施后,除个别情形外,提交婚姻证明材料均须取消。三是提升效率。可以让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由于不再核实此类内容,既缩减了办事流程节约成本,也有助于存量房的交易,客观上对后续房屋买卖和置换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3问
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叶丽虾律师和黄健雄教授分析说,厦门此次不动产登记新规将带来两大变化。
首先,新规定实施之前,2017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需要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如果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登记机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系2017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即使不动产属于权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单独处分不动产。
而2020年10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不管不动产权属证书何时取得,登记机构均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即使不动产属于权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单独处分不动产。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卖房屋,或者把房屋抵押。除两种特殊情形外,自2020年10月1日起,转让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只认人不认关系”。
其次,新规定实施之前,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非产权登记方去世,需要先办理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处分不动产。而2020年10月1日新规实施之后,同样情况下无需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处分不动产。
4问
会不会引发“加名潮”?
叶丽虾律师提醒说,新规定的实施强调了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当不动产的权利人都作显名的权利人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也有利于物权的保护。但是,新规定也给夫妻双方中未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一方带来一些风险和隐患,也可能会因为新规定的实施引发“加名潮”,甚至造成夫妻矛盾加剧。对此,叶丽虾建议夫妻双方理性对待,不必过度恐慌,在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
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
三、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本期掌线律师
林敏辉:自贸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厦门市律师协会监事,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成功代理过多起争议标的额大、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具有非常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消费纠纷、金融、房地产及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黄健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傅振中:厦门大学法学博士、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美国埃默里大学(Emory Universi-ty)访问学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成员,先后参与或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省、市课题。
叶丽虾:鹭家家事团队发起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厦门“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擅长处理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法律纠纷。
林敏辉
黄健雄
傅振中
叶丽虾